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 A 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45 萬元
- B 因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而違反水利法規定,被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
- C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被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D 因不服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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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訴訟程序時,為了兼顧『效率』與『審慎』,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或『涉及價值』來區分審理方式。若一個行政處分對人民財產權的影響力「較大」時,法律是會傾向讓它『快速結案』,還是會要求法院以更『嚴謹周延』的標準來審理呢?這其中的「界限」可能會設定在哪個數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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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簡易訴訟程序的核心門檻!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於關於稅捐、罰鍰或財產給付等事件,且其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目前由司法院令定之數額)的案件。選項 (B) 的罰鍰金額為 60 萬元,已超過法定的 50 萬元門檻,因此必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非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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