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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 A 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45 萬元
  • B 因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而違反水利法規定,被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
  • C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被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D 因不服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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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訴訟程序時,為了兼顧『效率』與『審慎』,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或『涉及價值』來區分審理方式。若一個行政處分對人民財產權的影響力「較大」時,法律是會傾向讓它『快速結案』,還是會要求法院以更『嚴謹周延』的標準來審理呢?這其中的「界限」可能會設定在哪個數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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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簡易訴訟程序的核心門檻!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於關於稅捐、罰鍰或財產給付等事件,且其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目前由司法院令定之數額)的案件。選項 (B) 的罰鍰金額為 60 萬元,已超過法定的 50 萬元門檻,因此必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非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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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 依標的金額及事件性質區分簡易、通常及特別訴訟程序。
比較維度 簡易訴訟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金額門檻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審理方式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事件性質 輕微案件、公務員告誡 一般撤銷或給付訴訟
💬金額 50 萬為簡易與通常程序分水嶺,交通與收容則屬特別程序。
🧠 記憶技巧:簡易五十萬,交通特別辦,收容速裁斷。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112年修法將簡易程序門檻提高至50萬元;或誤認交通裁決與收容事件屬於通常程序。
行政訴訟通常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撤與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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