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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42 關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交通裁決書表示不服,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不須經訴願程序
  • B 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
  • C 交通裁決事件由獨任法官審理,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交通裁決事件徵收裁判費用,惟金額較簡易訴訟程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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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民眾收到一張交通罰單,但他發現這張裁決書存在「重大明顯瑕疵」,在法律評價上應該根本不生效力。這時候,除了要求法官「撤銷」罰單外,根據行政訴訟的法理,他還能提起哪一種訴訟類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想通了這點,再回頭看看選項中對於「訴訟類型」的描述,你就能自己抓出破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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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關於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由此明文可知,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不僅包含撤銷訴訟以及合併請求返還相關罰鍰或證照之訴訟,尚明定了「確認訴訟」。選項B宣稱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類型僅有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因明顯漏列了確認訴訟,與法條規範不符,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 交通裁決採「免經訴願」直接起訴,由地院行政訴訟庭獨任審理。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事件 VS 一般簡易訴訟程序
訴願程序 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損害賠償 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費用 新臺幣 300 元 新臺幣 2,000 元
審理方式 獨任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 獨任法官,得不經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事件是行政訴訟中程序最簡便、規費負擔最輕的特殊類型。
🧠 記憶技巧:交通裁決:免訴願、低規費、得不辯、無損賠。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交通裁決事件可以「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誤認其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兩者為平行之獨立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類型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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