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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45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三級係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B 簡易訴訟程序係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並得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 C 第一審採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
  • D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並得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司法制度的資源分配中,如果一個爭議金額較小、程序相對簡單的案件,在第一層級審理完畢後,直接交由全國最高層級的法院進行最終裁判,這樣的分工是否符合「層級節制」與「司法資源有效運用」的邏輯?通常中堅層級的法院在此扮演什麼樣的過濾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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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訴訟體制中「審級流向」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我國三級二審制的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不是單純死背,而是邏輯判斷的展現!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 行政訴訟依事件性質劃分管轄,簡易程序終審於高等行政法院。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一審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
第二審(終審)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審理性質 一事實、二法律 一事實、二法律
事件類型 一般爭議金額較大者 輕微金額或特定事件
💬簡易程序之終審法院層級較通常程序低一階,以達成訴訟經濟。
🧠 記憶技巧:通常「高最高」,簡易「地到高」,二審看法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行政案件的二審(終審)皆為最高行政法院,忽略簡易程序止於高等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事件 法律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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