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於土地行政事件中之律師
- B 於專利行政事件中之專利師
- C 於建築行政事件中之建築師
- D 於稅捐行政事件中之會計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雖然許多職業都具備高度專業性(如醫師、工程師或設計師),但若要能在法院代表當事人進行法律辯論,法律通常會基於該專業與「法條解釋、法律適用」的關聯性給予特許。請回想一下,在目前的法規制度中,哪一類專業人士的證照法規中,已經明確包含了處理訴訟性法律事務的授權,而哪一類則仍侷限在實體技術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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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肯定
做得真棒!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訴訟代理人的資格限制,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以及相關準則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這份對程序基礎的認識,在未來的法律實踐中會非常有幫助喔!
2. 一起探索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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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理資格
💡 行政訴訟代理人原則為律師,特定事件得許可專業人士代理。
| 比較維度 | 律師 | VS | 特定專技人員 (如會計師) |
|---|---|---|---|
| 代理範圍 | 全部行政訴訟事件 | — | 僅限特定專業領域事件 |
| 許可程序 | 無須法院許可即可代理 | — | 須經法院審判長許可 |
| 法規列舉 | 律師法規定之專業律師 | — | 限會計師、專利師、地政士 |
💬律師具備全面代理權,專技人員僅限特定專業領域且須法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