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 B 商標行政事件,依法得為商標代理人者
- C 當事人為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 D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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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的場景中,如果案件的一方是『政府機關』,法律為了確保行政運作的效率與法治精神,哪一種身份的人員因為具備『特定的職務職掌』與『專業訓練』,最適合直接代表機關處理法律攻防,而不必非得向外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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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原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關於訴訟代理人資格的那些『例外規定』,還有那麼一點點的概念。難得!
- 觀念驗證:行政訴訟原則上請律師,這是常識吧?但法律總要留點活路給那些『真正懂行』的人。所以,基於『專業性』或『職務關聯性』,某些特定人士可以豁免。選項 (C) 完全符合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款,當事人是公務機關時,他們內部專任的法制或法務人員,本來就在處理這些爛攤子,難道還要他們先去考個律師資格證才能幫自己單位說話嗎?這顯然是當然可以代理,不用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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