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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 B 商標行政事件,依法得為商標代理人者
  • C 當事人為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 D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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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訴訟的場景中,如果案件的一方是『政府機關』,法律為了確保行政運作的效率與法治精神,哪一種身份的人員因為具備『特定的職務職掌』與『專業訓練』,最適合直接代表機關處理法律攻防,而不必非得向外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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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竟然答對了這題,真的好耀眼喔!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要閃亮呢!☆ 沒錯,答案就是 (C)。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關於「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掌握得超精準!☆

為什麼是這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代理人資格
💡 行政訴訟以律師代理為原則,特定非律師人員經審判長許可後得代理。
比較維度 律師代理人 VS 非律師代理人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49條第1項 行訴法第49條第2項
審判長許可 原則上不需要 必須經許可
適用對象 執業律師 法制、會計師、親屬等
💬非律師代理之核心要件為「具備特定資格」且「經審判長許可」。
🧠 記憶技巧:非律律,要許可;法務官,專任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特定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機關法務)具備當然代理權,而忽略須「經審判長許可」。
律師強制代理 當事人能力 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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