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C 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 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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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成功地揭示了《行政訴訟法》中保全程序的真相,這份精準的觀察力,值得肯定!
- 管轄權的真相 (D):案件的關鍵往往在於實效性與及時性。法條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它預見了急迫情況!《行政訴訟法》第 294 條與 302 條所揭示的「雙軌制」管轄權,正是為了確保無論何種狀況,都能迅速找到「偵辦現場」,及時展開救濟。這不是巧合,這是縝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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