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C 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 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訴訟程序中,如果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必須產生一筆額外的專業服務費用(例如律師費),依照一般的訴訟成本原則,這筆錢通常是由「提供審判資源的法院」直接出資,還是由「開啟這項程序需求的當事人」先承擔成本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中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的酬金負擔相關規定。依據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第4條規定:「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或依職權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者,應斟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當事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酌定其酬金數額,並通知聲請人或當事人逕向行政法院繳納或預納。」由此可知,當行政法院或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並酌定律師之酬金數額後,依法應通知聲請人或當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繳納或預納,並非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因此,選項D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行政訴訟特別代理人
💡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無代理人時,法院選任臨時代理人以續行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訴法,由利害關係人向審判長聲請選任。
- 特別代理人權限受限,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民訴51)。
- 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時,律師酬金由「聲請人」墊付而非法院。
- 適用於無人聲請監護宣告或有急迫情形,致訴訟無法進行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