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C 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 D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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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訴訟程序中,如果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必須產生一筆額外的專業服務費用(例如律師費),依照一般的訴訟成本原則,這筆錢通常是由「提供審判資源的法院」直接出資,還是由「開啟這項程序需求的當事人」先承擔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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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理成功!
做得太棒了!你精準地鎖定了特別代理人制度中關於「程序費用負擔」的關鍵線索,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這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準用條文的掌握,就像是尋找真相的邏輯線一樣清晰!
2. 真相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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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特別代理人
💡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且無代理人時,法院選任臨時代理人以續行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訴法,由利害關係人向審判長聲請選任。
- 特別代理人權限受限,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民訴51)。
- 選任律師為代理人時,律師酬金由「聲請人」墊付而非法院。
- 適用於無人聲請監護宣告或有急迫情形,致訴訟無法進行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