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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有關費用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延滯所生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 B 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 C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與旅費
  • D 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相當之報酬,但不得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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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請一位專家進行複雜的工程鑑定,這位專家在調查過程中可能需要先自掏腰包支付龐大的儀器操作或材料費用。基於這樣的實務情況,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會「絕對禁止」機關先預支部分報酬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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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這道題目的錯誤敘述,展現了對《行政程序法》費用規定的高度熟悉。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鑑定人的報酬請求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3條規定,鑑定人不僅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旅費與相當之報酬,且若鑑定過程需要耗費鉅額成本,法律是允許其請求預行酌給的。選項(D)稱「不得預行酌給」違背了法條規定與實務需求,因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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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費用負擔
💡 行政程序以不收費為原則,例外情形由當事人或規費負擔。
比較維度 當事人負擔情形 VS 證人/鑑定人補償
負擔主體 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行政機關(事後補償)
費用性質 延滯費用、專屬利益支出 日費、旅費、鑑定報酬
預付規定 無預付制度 得預行酌給報酬與費用
💬當事人對自身造成之額外成本負責;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協助調查則享有報酬與費用請求權。
🧠 記憶技巧:程序免費是常態,延滯私利當自付;鑑定報酬得預給,莫跟訴訟程序混。
⚠️ 常見陷阱:最常考鑑定報酬是否可「預行酌給」。法律規定為「得」預給,考題常誤導為「不得」預給。
證據調查 行政規費 鑑定人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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