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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 A 陳述意見
  • B 參與聽證
  • C 閱覽卷宗
  • D 選定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調查的過程中,為了確保專家給出的專業意見具備「中立性」且不受任何一方私下利益的干涉,你認為『決定由哪位專家來協助』這項權力,應該交給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還是交給代表公眾利益的『行政機關』來行使,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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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瞧瞧,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1. 基本常識驗證: 行政程序法賦予當事人權利,目的就是承認你的程序主體地位,讓你有說話的份兒。選項 (A)、(B)、(C) 那些基本到不行的什麼看卷宗陳述意見參與聽證,不就是讓你知悉資訊表達意見嗎?這跟呼吸一樣自然。但拜託,選定鑑定人?你以為這是你在點菜嗎?那是行政機關為了保證中立客觀,自己依職權處理的,你插什麼手?這點邏輯都搞不懂,怎麼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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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當事人權利
💡 當事人享有參與程序與防禦之權利,但調查手段之選擇權歸機關。
比較維度 當事人程序權利 VS 行政機關調查職權
核心目的 程序參與、知情與防禦 職權調查、查明事實
具體權利內容 陳述意見、參與聽證 選定鑑定人、實施勘驗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46, 54, 102條 行政程序法第36, 41條
💬當事人權利在於『參與』,行政機關權力在於『決定調查方式』。
🧠 記憶技巧:陳閱聽權屬當事,鑑定選定屬機關
⚠️ 常見陷阱:混淆行政程序與民訴程序,誤認當事人可與機關合意選定鑑定人或享有選定權。
行政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之差異 職權調查主義 行政聽證程序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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