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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利?
  • A 陳述意見
  • B 參與聽證
  • C 閱覽卷宗
  • D 選定鑑定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調查的過程中,為了確保專家給出的專業意見具備「中立性」且不受任何一方私下利益的干涉,你認為『決定由哪位專家來協助』這項權力,應該交給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還是交給代表公眾利益的『行政機關』來行使,才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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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瞧瞧,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1. 基本常識驗證: 行政程序法賦予當事人權利,目的就是承認你的程序主體地位,讓你有說話的份兒。選項 (A)、(B)、(C) 那些基本到不行的什麼看卷宗陳述意見參與聽證,不就是讓你知悉資訊表達意見嗎?這跟呼吸一樣自然。但拜託,選定鑑定人?你以為這是你在點菜嗎?那是行政機關為了保證中立客觀,自己依職權處理的,你插什麼手?這點邏輯都搞不懂,怎麼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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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當事人權利
💡 當事人享有資訊獲知與參與權,但無權主導鑑定人選任。
比較維度 當事人程序權利 VS 行政機關職權
資訊獲取 申請閱覽卷宗 卷宗保管與提供
意見表達 陳述意見、參與聽證 舉行聽證、作成紀錄
證據選任 申請調查證據 依職權選任鑑定人
💬當事人僅能「申請」調查,但「選定」鑑定人屬於行政機關之主動職權。
🧠 記憶技巧:閱卷、陳述、聽證權;選任鑑定看機關。
⚠️ 常見陷阱:常混淆「申請調查證據」與「選定鑑定人」。當事人雖可申請調查證據,但選定哪位專家作為鑑定人是行政機關的職權。
職權調查主義 閱覽卷宗權 行政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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