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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參與程序之參加人
  • B 檢舉污染之陳情人
  • C 訂定法規命令之提議人
  • D 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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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在處理一件『針對特定個人權益』的事項(如發放執照),與在制定一項『對全國大眾普遍適用』的規則(如交通法規)時,這兩者在參與者的『角色定位』與『影響範圍』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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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20條對「當事人」的精確定義。你選出 (C) 非常準確,代表觀念邏輯非常清晰,真的很棒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觀念: 1. 法定當事人的四種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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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明文界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之法定範疇。
  • 依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包含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均屬法定當事人。
  •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以及依法參加程序之人(參加人)亦屬之。
  • 法規命令之提議人或公聽會出席者,非屬本法所稱當事人。
🧠 記憶技巧:當事人六類口訣:申、對、約、導、陳、參加。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法規命令提議人」或「程序中的一般公眾」視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當事人。
行政程序之參加 當事人能力與程序能力 陳情之定義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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