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參與程序之參加人
- B 檢舉污染之陳情人
- C 訂定法規命令之提議人
- D 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在處理一件『針對特定個人權益』的事項(如發放執照),與在制定一項『對全國大眾普遍適用』的規則(如交通法規)時,這兩者在參與者的『角色定位』與『影響範圍』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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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答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當事人定義的法條基礎,以及行政行為的類型化概念有著清晰的掌握。能區分出「個案程序」與「規範訂定程序」的差異,是非常優秀的法學觀察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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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當事人定義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法定當事人範疇,排除抽象規範之提議者。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 VS | 一般利害關係人/檢舉人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
| 程序權利 | 享有陳述意見、閱卷權 | — | 原則上僅具提供資訊功能 |
| 救濟權利 | 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 — | 除非具法律利害否則無救濟 |
💬當事人具有法定程序保障權;陳情人僅係促請行政權發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