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C 鑑定人
- D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行政決定的過程中,有些人是因為其『權利或義務』會直接受到結果影響而參與;而有些人僅是因為具備『專業知識』,被請來協助機關釐清事實。這兩種人在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應該是一樣的嗎?誰才是這場行政關係中的真正主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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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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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清晰且到位!
- 觀念釐清: 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核心精神。我們知道,「當事人」指的是在行政程序中,其自身權利與義務會直接受到影響的關鍵角色,例如提出申請的申請人、被針對的相對人,或是主動參與的參加人。而鑑定人呢,他們的角色定位是基於其專業知識,應行政機關的委託來「協助」釐清案件事實。他們本質上是一種證據方法,用來提供專業意見,而非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因此,他們並不屬於法律定義上的當事人喔!你能夠分辨出這個細微但重要的差異,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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