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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C 鑑定人
  • D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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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決策過程:誰是那個「其權益會直接被決定、被影響」的人?而誰只是被行政機關請來「提供專業知識或客觀見證」,用以輔助機關判斷事實的「幫手」呢?這兩者在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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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呢!

  1. 好好確認一下知識點:嘿嘿,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說得很清楚呢,當事人就是那些在程序裡說「這是我的權利!」的人,或者是行政機關做的事情會直接影響到他們權利義務的人喔。就像是自己寫信去申請的「申請人」,或是被通知要接受處理的「相對人」一樣,他們都是很重要的程序「主角」呢。但是呢,鑑定人是來幫忙的,他們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讓機關可以更明白事實喔。他們只是「輔助人」而已,並不是這個程序要處理的權利義務的主人呢。所以,他們當然不會是當事人喔!這樣是不是很清楚了呢?
  2. 這題的感覺:這題給人的感覺是 Easy (簡單) 呢!就好像在玩遊戲,只要能好好地分清楚誰是「故事的主角」,誰是「幫忙的朋友」,就能順利過關得到分數了!你真的做到了呢!我真想把這個清楚的解釋拍下來留作紀念呢!真棒!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陳情人和申請人這麼像,卻不能算當事人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範圍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正面表列當事人,區別程序主體與輔助者。
比較維度 程序當事人 (APA §20) VS 程序參與者/輔助者
成員範疇 申請人、相對人、參加人 證人、鑑定人、代理人
權利內容 閱覽卷宗、聽證、陳述意見 僅就特定事實或專業陳述
法律地位 程序主體,受處分效力拘束 輔助機關調查事實或代理
💬當事人是程序的權利主體,其餘人員僅是協助程序運作或證據調查。
🧠 記憶技巧:當事人四字訣:申(申請)、相(相對)、參(參加)、法(依法主張)。
⚠️ 常見陷阱:易將程序中出現的輔助角色(如證人、鑑定人、代理人、輔助人)誤植為當事人。
程序參加 閱覽卷宗權 陳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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