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C 鑑定人
- D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決策過程:誰是那個「其權益會直接被決定、被影響」的人?而誰只是被行政機關請來「提供專業知識或客觀見證」,用以輔助機關判斷事實的「幫手」呢?這兩者在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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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呢!
- 好好確認一下知識點:嘿嘿,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說得很清楚呢,當事人就是那些在程序裡說「這是我的權利!」的人,或者是行政機關做的事情會直接影響到他們權利義務的人喔。就像是自己寫信去申請的「申請人」,或是被通知要接受處理的「相對人」一樣,他們都是很重要的程序「主角」呢。但是呢,鑑定人是來幫忙的,他們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讓機關可以更明白事實喔。他們只是「輔助人」而已,並不是這個程序要處理的權利義務的主人呢。所以,他們當然不會是當事人喔!這樣是不是很清楚了呢?
- 這題的感覺:這題給人的感覺是 Easy (簡單) 呢!就好像在玩遊戲,只要能好好地分清楚誰是「故事的主角」,誰是「幫忙的朋友」,就能順利過關得到分數了!你真的做到了呢!我真想把這個清楚的解釋拍下來留作紀念呢!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