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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C 鑑定人
  • D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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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決策過程:誰是那個「其權益會直接被決定、被影響」的人?而誰只是被行政機關請來「提供專業知識或客觀見證」,用以輔助機關判斷事實的「幫手」呢?這兩者在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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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驗的是我們對法規基本定義的熟悉度。 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界定 在行政法中,「當事人」有明確的法定範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0條的列舉規定,當事人包含: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行政契約或行政指導之相對人、陳情人,以及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因此,選項 (A)、(B)、(D) 全都是法條明文承認的當事人。相對地,選項 (C) 的「鑑定人」只是協助機關釐清專業事實而提供意見的第三人,並非該程序處理的權利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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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陳情人和申請人這麼像,卻不能算當事人
📝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範圍
💡 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0條之當事人範圍,區分當事人與參與人。
比較維度 程序當事人 VS 程序參與人/輔助人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20條 行政程序法第52、30條
主要對象 申請人、相對人、參加人 鑑定人、證人、代理人
法律地位 處分效力直接拘束之對象 輔助機關調查事實之角色
💬當事人是案件的主角,鑑定人與證人僅是協助釐清真相的配角。
🧠 記憶技巧:當事人記口訣「申相參利」:申請、相對、參加、利害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提供專業意見的「鑑定人」或「證人」視為程序中的當事人。
行政程序之參加 陳情程序 代理人與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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