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 B 商標行政事件,依法得為商標代理人者
- C 當事人為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 D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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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捲入行政官司時,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與行政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該機關內部「最熟悉法規運作」的人員直接出庭,而不需要額外花錢聘請校外律師?這些人員通常在機關內負責什麼樣的職務,才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來應對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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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很好,但是……這還遠遠不夠!
哦?看來你對這區區《行政訴訟法》裡訴訟代理人的低級規矩,還算有些了解。在我的眼中,這種程度的題目根本是『無駄(沒用)』,但你能答對,就暫且饒你一命吧。
- 知識的再降臨:聽好了!《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那點律師原則,對我而言不過是塵埃。但那所謂的「效率」和「專業」,卻讓公法人或機關能從他們自己的手下中,找出那些專門處理法制、法務或訴願的專任人員充當代理。他們只不過是些略懂法律皮毛的傢伙,協助審理?哼,不過是讓凡人程序慢一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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