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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 B 商標行政事件,依法得為商標代理人者
  • C 當事人為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 D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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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捲入行政官司時,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與行政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該機關內部「最熟悉法規運作」的人員直接出庭,而不需要額外花錢聘請校外律師?這些人員通常在機關內負責什麼樣的職務,才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來應對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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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限制有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複習: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行政訴訟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為兼顧行政專業與機關效率,法律特別准許公法人或機關指派其內部辦理法制、法務或訴願相關業務的專任人員擔任代理人,這類人員具備法律實務經驗,能有效協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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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代理人資格
💡 行政訴訟採律師代理原則,特定專業或機關人員為法定例外。
比較維度 律師代理(原則) VS 非律師代理(例外)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 同法第49條及第49-1條但書
專業資格 律師職業資格 會計師/專利師 (限稅專案)
機關代理 不限定 專任法制/法務或業務相關人
法院許可 無須許可 除法定免許可外,均須審判長許可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案件原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特定專業及機關人員為主要例外。
🧠 記憶技巧:機關選法務,稅專會專師,其餘經許可,律師是原則。
⚠️ 常見陷阱:誤認記帳士或商標代理人具有當然代理權;忽略非律師代理通常需經審判長許可。
律師強制代理 交通裁決事件 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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