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 B 商標行政事件,依法得為商標代理人者
- C 當事人為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 D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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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捲入行政官司時,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與行政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該機關內部「最熟悉法規運作」的人員直接出庭,而不需要額外花錢聘請校外律師?這些人員通常在機關內負責什麼樣的職務,才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來應對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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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限制有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複習: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行政訴訟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為兼顧行政專業與機關效率,法律特別准許公法人或機關指派其內部辦理法制、法務或訴願相關業務的專任人員擔任代理人,這類人員具備法律實務經驗,能有效協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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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代理人資格
💡 行政訴訟採律師代理原則,特定專業或機關人員為法定例外。
| 比較維度 | 律師代理(原則) | VS | 非律師代理(例外) |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49-1條 | — | 同法第49條及第49-1條但書 |
| 專業資格 | 律師職業資格 | — | 會計師/專利師 (限稅專案) |
| 機關代理 | 不限定 | — | 專任法制/法務或業務相關人 |
| 法院許可 | 無須許可 | — | 除法定免許可外,均須審判長許可 |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案件原則採律師強制代理,特定專業及機關人員為主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