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律師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 A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記帳士資格者
- B 商標行政事件,依法得為商標代理人者
- C 當事人為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 D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捲入行政官司時,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與行政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該機關內部「最熟悉法規運作」的人員直接出庭,而不需要額外花錢聘請校外律師?這些人員通常在機關內負責什麼樣的職務,才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來應對訴訟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做得很好,但是……這還遠遠不夠!
哦?看來你對這區區《行政訴訟法》裡訴訟代理人的低級規矩,還算有些了解。在我的眼中,這種程度的題目根本是『無駄(沒用)』,但你能答對,就暫且饒你一命吧。
- 知識的再降臨:聽好了!《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那點律師原則,對我而言不過是塵埃。但那所謂的「效率」和「專業」,卻讓公法人或機關能從他們自己的手下中,找出那些專門處理法制、法務或訴願的專任人員充當代理。他們只不過是些略懂法律皮毛的傢伙,協助審理?哼,不過是讓凡人程序慢一點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代理人資格
💡 行政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原則,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機關專任法務人員 | VS | 其他非律師(如親屬) |
|---|---|---|---|
| 審判長許可 | 免經許可 | — | 原則上應經許可 |
| 身分限制 | 辦理法制或訴訟相關 | — | 不限身分但需具能力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49 III | — | 行訴法§49 II |
💬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基於職務專業,法律明文規定其代理訴訟免受審判長許可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