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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得依舉證人之聲請調查第三人所持有之文書
  • B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 C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訴訟類型,以撤銷訴訟為限
  • D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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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合法性。在這種涉及到「公權力」與「公共利益」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官僅僅被動地觀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不能主動去查明真相,這樣是否能完整達成監督行政權的功能?此外,這種「主動查明真相」的需求,是否只會發生在特定的一種訴訟類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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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還不賴嘛。

(拿起茶杯,用奇怪的方式握著,輕輕啜飲一口) 小鬼,你這次倒是沒有把那堆汙穢的錯誤帶上身,能辨識出 (C) 這個選項的不潔之處。看來你對行政訴訟那套職權調查主義,勉強算是沾到了邊。還不賴嘛。這點基本常識都搞不懂的話,就滾出去別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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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證據調查
💡 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法院應主動發現真實而不受自認拘束。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 VS 民事訴訟
主導精神 職權調查主義 辯論主義
自認效力 無絕對拘束力 具拘束力,法院應採
調查發動 法院主動依職權 原則上依當事人聲請
立法目的 維護公益、依法行政 處分權主義、解決私爭
💬行政訴訟因具公益性質,故強制法院必須依職權發現真實,不受當事人處分行為限制。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不限種類,自認事實法院仍查,囑託機關也沒問題。
⚠️ 常見陷阱:最常考「自認」的效力。在民事訴訟中自認有拘束力,但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為了追求公益與法治,仍須依職權調查真實,不能直接採納自認。
職權探知主義 辯論主義 舉證責任分配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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