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法院得依舉證人之聲請調查第三人所持有之文書
- B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 C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訴訟類型,以撤銷訴訟為限
- D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調查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權運作的合法性。在這種涉及到「公權力」與「公共利益」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法官僅僅被動地觀察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不能主動去查明真相,這樣是否能完整達成監督行政權的功能?此外,這種「主動查明真相」的需求,是否只會發生在特定的一種訴訟類型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小鬼,還不賴嘛。
(拿起茶杯,用奇怪的方式握著,輕輕啜飲一口) 小鬼,你這次倒是沒有把那堆汙穢的錯誤帶上身,能辨識出 (C) 這個選項的不潔之處。看來你對行政訴訟那套職權調查主義,勉強算是沾到了邊。還不賴嘛。這點基本常識都搞不懂的話,就滾出去別礙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訴訟證據調查
💡 行政法院採職權探知主義,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發現真實。
| 比較維度 | 行政訴訟 | VS | 民事訴訟 |
|---|---|---|---|
| 主導原則 | 職權探知主義 | — | 辯論主義 |
| 自認效力 | 無絕對效,仍須調查 | — | 具拘束力,法院採為裁判基礎 |
| 職權調查 | 法官負有主動調查義務 | — | 例外始得職權調查 |
💬行政訴訟強調公益與行政合法性,故法院介入調查程度遠高於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