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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關於行政訴訟撤回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 B 行政法院就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 C 訴之撤回,應以言詞為之
  • D 訴之撤回,於本案之言詞辯論前,無須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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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法律關係變動如此重大的程序(例如放棄一個已經開始的訴訟)時,為了留存證據、確保法院紀錄的準確性,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採取哪一種最具「安定性」且「有跡可循」的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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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能夠立刻挑出錯誤選項 (C),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的程序要件掌握得很扎實。

訴之撤回的形式要件

我們來看看為什麼 (C) 是錯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規定,訴之撤回,原則上應以「書狀」為之。不過,如果在「期日」(注意,這裡並不限於言詞辯論期日),為了程序上的便利,才例外允許以「言詞」為之。因此,選項 (C) 說「應」以言詞為之,剛好把原則和例外弄反了,自然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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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之撤回
💡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可撤回起訴,但受書面原則、公益及被告權益限制。
比較維度 言詞辯論前撤回 VS 言詞辯論後撤回
被告同意 無須被告同意 原則須經被告同意
擬制同意 不適用 收受通知10日內未反對視為同意
提出方式 書狀或期日言詞 書狀或期日言詞
💬辯論後撤回因涉及被告獲取勝訴判決之期待,故須賦予其同意權。
🧠 記憶技巧:撤回時機看確定,辯論之後要同意,原則書狀例外言,公益受損裁不准。
⚠️ 常見陷阱:常考撤回方式,誤以為只能用書面或只能用言詞;或是記錯被告同意權的起始點(應為辯論後)。
訴之變更追加 行政訴訟之和解 訴之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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