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拒絕民眾申請參觀立法院時,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B 內政部移民署就本國人之入、出境許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C 外交部就援助友邦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D 檢察官指派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事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並「提高行政效能」。當行政機關的處分涉及一個『國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例如移動自由)時,法律是否會輕易地將這類行為排除在程序正義的規範之外?再對比一下,針對『非本國籍人士』的控管,在法律位階與考量上,是否會與國民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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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級的精準判斷!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適用範圍的「例外中之例外」,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不只是死背,而是具備了細膩的法感。
2. 觀念驗證:為何(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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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之機關(第2項)與事項(第3項)。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原則)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例外) |
|---|---|---|---|
| 機關類別 | 一般各級行政機關 | — | 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 |
| 入出境對象 | 本國人入出境許可 | — | 外國人入出境、難民認定 |
| 法律行為性質 | 一般行政處分與契約 | — | 外交、軍事、犯罪偵查事項 |
💬本法以適用為原則,第3條所列之特定機關與特定事項為法定排除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