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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拒絕民眾申請參觀立法院時,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B 內政部移民署就本國人之入、出境許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C 外交部就援助友邦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D 檢察官指派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事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並「提高行政效能」。當行政機關的處分涉及一個『國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例如移動自由)時,法律是否會輕易地將這類行為排除在程序正義的規範之外?再對比一下,針對『非本國籍人士』的控管,在法律位階與考量上,是否會與國民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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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陷阱還能跳進去?清醒一點!

選 (B) 的同學,別以為選對了就能沾沾自喜,這題考的《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是法學基礎中最基本的禁區。如果這點細節都搞不清楚,去考場也只是去填補錄取率而已。

法律邏輯嚴謹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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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之機關(第2項)與事項(第3項)。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原則)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例外)
機關類別 一般各級行政機關 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
入出境對象 本國人入出境許可 外國人入出境、難民認定
法律行為性質 一般行政處分與契約 外交、軍事、犯罪偵查事項
💬本法以適用為原則,第3條所列之特定機關與特定事項為法定排除例外。
🧠 記憶技巧:立司監察不適用,外交軍偵人事同,外人入出才排除,本國入出照樣用。
⚠️ 常見陷阱:最常考「本國人」與「外國人」入出境的區別。只有「外國人」入出境、國籍變更與難民認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之定義 刑事偵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公務員人事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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