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7 題
下列何種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 A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 C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 D 學校對學生所為改變學生身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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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這四個情境:哪三種事項具有「高度主權政治敏感性」或是「針對特定收容場所的管理特殊性」,因而被法律列為排除適用的對象?反之,哪一項最不具備上述特殊特徵,且其決定的結果會直接對個人的「身分法律地位」產生重大變動,進而最需要法律程序來確保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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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排除範圍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關於「程序不適用」的法定例外清單。同學之所以誤選 (B) 外國人出、入境及國籍變更,可能是因為這類事項在實務上帶有高度的政治性或主權色彩,讓你直覺認為它們不屬於一般行政程序。然而,正是因為這些事項具有高度特殊性與即時性,法律已明文將其排除在外(該條第 2 款)。同樣地,選項 (A) 的國家安全事項與選項 (C) 的犯罪矯正處分,也分別屬於該條項下的第 1 款與第 4 款,均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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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適用與排除
💡 辨識行政程序法第3條明文規定不適用程序規定之特定事項與例外。
| 比較維度 | 程序排除項目 (Art. 3) | VS | 一般適用項目 |
|---|---|---|---|
| 典型行為 | 外交軍事、矯正處遇 | — | 罰鍰裁處、建照許可 |
| 程序保障 | 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 — | 須遵守聽證、陳述意見 |
| 實體規範 | 仍須遵循法律一般原則 | — | 程序與實體皆須遵守 |
💬第3條僅排除「程序」環節適用,並非將該行為完全排除於法治國原則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