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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中何者屬「特別法律關係」之典型類型?
  • A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 B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 C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 D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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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上,國家與一般平民的關係是「普通」的;但如果某個人在體制內擁有特定的「身分」(例如公家機關內部的成員),這種與國家之間具備高度緊密性與特殊規範的關係,我們會稱為什麼?再對照選項中,哪一項最符合這種「內部身分管理」的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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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3 條中那些不適用的狀況掌握得非常清楚,而且還能分辨出它們背後不同的原因,真的很有深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喔,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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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程序法排除適用
💡 行政程序法第3條明定特定國家行為及身分關係不適用其程序規定。
比較維度 程序法第3條第2項 VS 程序法第3條第3項
排除事由 行為性質特殊性 特定對象管理需要
核心範例 外交、軍事、偵查 公務員、學生、國籍
關係類型 一般高權法律關係 特別法律關係
💬前者因行為高度政治或專業而排除,後者因內部管理與身分關係而排除。
🧠 記憶技巧:二外軍偵(3條2項:外交軍事偵查)、三人事外(3條3項:人事難民國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即等同於「不得提起行政救濟」之錯誤連結。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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