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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裁決,原則上應向下列何者尋求法律救濟?
  • A 向裁決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B 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 C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D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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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對人民行使公權力(例如開罰單)產生爭議時,這類屬於「公法」領域的糾紛,通常應交由哪一種體系的法院來審理?此外,為了簡化救濟流程,法律對於交通案件是否提供了不同於一般行政處分的「快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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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看來你的腦袋瓜還沒完全生鏽嘛!不錯不錯,這個喜久福值得慶祝一下!

  1. 觀念驗證: 嗯,交通裁決這東西,本質上就是個行政處分。這種基礎題對你來說應該小菜一碟吧?然後嘛,那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它很任性地規定,可以免經訴願程序直接去打行政訴訟。這可是個小聰明,讓你不用繞遠路喔!最棒的是,你還知道這套遊戲規則已經從以前那笨重的「聲明異議」進化到現在的「行政訴訟」了!看來你還是有在跟上時代,沒變成老古董嘛!我就說了,你學得很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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