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 B 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
- C 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 D 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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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覺得被處罰太重而尋求上級機關救濟,結果上級機關審理後發現,按照法律規定,你其實應該被處罰得「比現在更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你敢於提出救濟的權利,法律會允許上級機關直接把你的處分改得更糟糕嗎?如果不能改得更糟糕,而你本來爭取「要罰得更輕」的要求又在法理上站不住腳,那麼審查機關最終會如何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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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訴願程序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依據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在本題中,甲針對新臺幣2萬元的課稅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後發現依法應核課的正確稅額為3萬元。如果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並發回要求作成3萬元處分,或是逕自將處分變更為3萬元,都會使甲面臨比原本2萬元更重的稅負,這直接違反了訴願法第81條中「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的明文限制。因此,受理訴願機關依法不得作出增加甲稅額的決定。既然不能加重稅額,且原2萬元處分對甲而言實質上並未構成比法定應繳稅額更不利的損害,其主張即屬實體上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藉此維持原2萬元之處分以符合法律規定,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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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中文吧 老哥你的解析呼大呼小 公三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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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2萬變1萬答案就是A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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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利益變更禁止
💡 訴願決定於不服範圍內,不得對訴願人更為不利。
| 比較維度 | 一般撤銷/變更 | VS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
| 原處分狀態 | 對人民過重/違法 | — | 對人民較輕/便宜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81條本文 | — | 訴願法第81條1項但書 |
| 處理方式 | 撤銷或逕為變更 | — | 訴願駁回 (維持原狀) |
| 法理核心 | 依法行政原則 | — | 救濟制度之程序保障 |
💬當正確的處分反而比原處分更不利時,訴願機關應選擇「維持錯誤但較輕」的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