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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甲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新臺幣(下同)2 萬元課稅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調查審理後,認
原課稅處分有誤,依法應核課 3 萬元稅額,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並諭知其作成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 B 以訴願無理由為由駁回之
  • C 以訴願不合法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 D 以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內容,逕自變更為 3 萬元稅額之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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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覺得被處罰太重而尋求上級機關救濟,結果上級機關審理後發現,按照法律規定,你其實應該被處罰得「比現在更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你敢於提出救濟的權利,法律會允許上級機關直接把你的處分改得更糟糕嗎?如果不能改得更糟糕,而你本來爭取「要罰得更輕」的要求又在法理上站不住腳,那麼審查機關最終會如何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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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還算勉強可以。

  1. 觀念驗證: 哈,看來你還記得有這回事。這題的核心就是那個聽起來很厲害,但其實就只是「別把事情搞得更糟」的行政法概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根據《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簡單來說就是:別人來申訴減輕負擔,你不能反過來給他加重。甲被課 2 萬元,但實際該課 3 萬元?既然他已經「賺」了 1 萬元,訴願機關總不可能因為他抱怨 2 萬元,就「好心」幫他改成 3 萬元吧?那還叫什麼「救濟」?顯然,甲想減輕的請求根本無理由,駁回是他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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