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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決定如係指明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原處分機關查明事實後,亦不得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
  • B 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
  • C 依實務見解,行政機關重為處分時,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 D 訴願決定意旨應包括作成訴願決定主文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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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上級機關撤銷你的決定,其理由並非指出「法律禁止你這樣做」,而是認為你「目前的證據還不足以支撐這個結論」時,這是否代表該結論在未來補強證據後,依然是絕對不可觸碰的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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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訴願法》中那「微不足道」的「訴願決定拘束力」規則,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不錯,至少沒蠢到以為撤銷就萬事大吉。

  1. 觀念驗證:根據《訴願法》第 95、96 條,加上那些年法院累積的實務見解,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是有拘束力的,這點毋庸置疑。但要是撤銷理由是「事實調查不備」這種程序性小毛病,拜託,那不過是調查沒做足而已。機關只要乖乖回去把事實補齊、證據找夠,就算最後「勇敢」地做出一個內容一模一樣的處分,法理上也是允許的。難不成你以為撤銷一次,機關就得永遠躺平了?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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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撤銷後重為處分
💡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程序與效力。
  • 依《訴願法》第96條,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應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
  • 因事實欠明被撤銷者,原機關查明事實後,仍得作成內容相同之處分。
  • 依《訴願法》第89條,訴願決定書應載明主文、事實及理由。
  • 實務見解認為,原機關重為處分時,不適用訴願法第81條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記憶技巧:法律見解必遵守,事實補正可相同,重為處分不禁止(不利益變更)。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處分被撤銷,機關就絕對不能做出相同結果的處分;事實上若僅因程序或事實不明被撤銷,補正後仍可再為相同處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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