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
- B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 C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 D 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因救濟期滿而「確定」後,基於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法安定性),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社會大眾任何一人」都能隨時要求政府翻案,還是應該嚴格限縮在「與該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才能發動?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申請主體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選項 (A) 作為錯誤敘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俗稱行政上再審)是在處分已逾救濟期間、具形式確定力後,為了落實實質正義所設的特別救濟途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主體僅限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法律並未賦予一般「第三人」申請權,除非該第三人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否則無權啟動此程序。
申請限制與實務考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要件時得請求機關重開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救濟 (如訴願) | VS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
| 啟動時間 | 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前 | —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 申請事由 | 處分違法或不當即可 | — | 限於第128條法定事由 |
| 主觀要件 | 無重大過失之限制 | — | 申請人須無重大過失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針對「已確定處分」的特別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