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
- B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 C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 D 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處分已經因救濟期滿而「確定」後,基於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法安定性),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社會大眾任何一人」都能隨時要求政府翻案,還是應該嚴格限縮在「與該處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才能發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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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中「非常救濟」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重開)的發動門檻,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A) 的文字陷阱,表現相當優異。
程序重開的申請權人限制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僅有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具備申請資格。法律之所以排除一般的「第三人」,是為了在「個案正義」與「法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已確定的行政處分因無關第三人的介入而動搖。此外,同條項但書亦明確規範:若當事人因重大過失未能於原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則不得申請重開,這正是為了防止救濟制度被濫用,與選項 (D) 的敘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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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要件時得請求機關重開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救濟 (如訴願) | VS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
| 啟動時間 | 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前 | —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 申請事由 | 處分違法或不當即可 | — | 限於第128條法定事由 |
| 主觀要件 | 無重大過失之限制 | — | 申請人須無重大過失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針對「已確定處分」的特別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