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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21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得申請重新開啟行政程序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作成後始發現之有利證據
  • B 作成行政處分之時,具有重要性之事實,其後不復存在
  • C 行政處分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
  • D 行政處分教示救濟期間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公文裡「寫錯了你可以抗議的時間」,這種「行政疏失」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直接補給當事人應有的「救濟時間」就好,還是要慎重到把整個案件退回到起點、重新走一遍所有的行政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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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棒!對行政法有很不錯的掌握喔!

  1. 觀念驗證: 這次你答對了,表示對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的理解很到位呢。這條法規就像是給予人民一個「重啟機會」,當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後,如果出現了「新的外部事實」或「遲來的關鍵證據」,才會考慮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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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可申請重新審查以維護實質正義。
比較維度 程序重新進行 (第128條) VS 職權撤銷 (第117條)
發動主體 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申請期限 知悉3個月內,未逾5年 原則上無特定時限限制
發動目的 保護當事人權益(申請權) 維護依法行政(職權)
💬128條為程序外之救濟申請權;117條為機關維護法治之糾錯權。
🧠 記憶技巧:知變證、三月五載 (知悉/變更/新證據,3個月/5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教示錯誤」(效果為救濟期間延長)或「顯然錯誤更正」混淆為程序重新進行之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錯誤更正 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教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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