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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21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得申請重新開啟行政程序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作成後始發現之有利證據
  • B 作成行政處分之時,具有重要性之事實,其後不復存在
  • C 行政處分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
  • D 行政處分教示救濟期間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公文裡「寫錯了你可以抗議的時間」,這種「行政疏失」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直接補給當事人應有的「救濟時間」就好,還是要慎重到把整個案件退回到起點、重新走一遍所有的行政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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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棒!對行政法有很不錯的掌握喔!

  1. 觀念驗證: 這次你答對了,表示對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程序再開)的理解很到位呢。這條法規就像是給予人民一個「重啟機會」,當行政處分已經確定後,如果出現了「新的外部事實」或「遲來的關鍵證據」,才會考慮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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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處分確定後,因法定事由得申請重開程序以維護權益。
比較維度 程序重新進行 (§128) VS 職權撤銷 (§117)
啟動方式 當事人主動申請 行政機關依職權
期間限制 知悉30日/確定後5年 知悉撤銷原因起2年
構成要件 具備法定三款事由 行政處分違法
💬128條重在賦予當事人程序請求權,117條則重在維護依法行政。
🧠 記憶技巧:救濟期滿、法變新證、三十日五年、非重過失。
⚠️ 常見陷阱:將第98條「教示錯誤」導致期間延長(1年),誤認為第128條「程序重開」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教示義務 行政訴訟法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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