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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得申請重新開啟行政程序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作成後始發現之有利證據
  • B 作成行政處分之時,具有重要性之事實,其後不復存在
  • C 行政處分主文與理由顯有矛盾
  • D 行政處分教示救濟期間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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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公文裡「寫錯了你可以抗議的時間」,這種「行政疏失」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直接補給當事人應有的「救濟時間」就好,還是要慎重到把整個案件退回到起點、重新走一遍所有的行政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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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重新開啟(Procedural Reopening)的事由範圍!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法規範結構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

行政程序重新開啟的事由核心

行政程序重新開啟的目的,是為了在行政處分已經具有不可撤銷之效力(形式確定力)後,若發生重大事由導致維持該處分將嚴重違反實體正義,法律特別允許開啟補救之門。選項 (A) 的「發現新證據」與 (B) 的「事實事由發生有利變更」,即為條文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1 款的典型樣態。而選項 (C) 的「主文與理由矛盾」,則屬於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的情形,這類事由必須足以影響處分結果,方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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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處分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可申請重新審查以維護實質正義。
比較維度 程序重新進行 (第128條) VS 職權撤銷 (第117條)
發動主體 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申請期限 知悉3個月內,未逾5年 原則上無特定時限限制
發動目的 保護當事人權益(申請權) 維護依法行政(職權)
💬128條為程序外之救濟申請權;117條為機關維護法治之糾錯權。
🧠 記憶技巧:知變證、三月五載 (知悉/變更/新證據,3個月/5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教示錯誤」(效果為救濟期間延長)或「顯然錯誤更正」混淆為程序重新進行之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錯誤更正 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教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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