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撤銷原處分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為之
- B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5 年者,不得申請
- C 申請事由知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3 個月內為之
- D 申請事由發生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發生時起算 5 年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為了兼顧「法安定性」與「保障人民權益」,在人民發現了足以翻案的新證據時,法律會傾向讓當事人「發現後可以慢慢等幾年再申請」,還是要求當事人「一旦發現後就應儘速在短時間內提出」?
行政程序再開期間
💡 處分確定後具特定事由,可於知悉3個月內申請重新審查。
| 比較維度 | 相對期間 | VS | 絕對期間 |
|---|---|---|---|
| 期間長短 | 3 個月 | — | 5 年 |
| 起算時點 | 知悉事由或事由發生時 | —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 法律效果 | 逾期即喪失申請權利 | — | 逾期不論事由為何皆不得申請 |
💬申請必須同時符合「知悉 3 個月內」且「處分確定 5 年內」雙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