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撤銷原處分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為之
- B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5 年者,不得申請
- C 申請事由知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3 個月內為之
- D 申請事由發生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發生時起算 5 年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為了兼顧「法安定性」與「保障人民權益」,在人民發現了足以翻案的新證據時,法律會傾向讓當事人「發現後可以慢慢等幾年再申請」,還是要求當事人「一旦發現後就應儘速在短時間內提出」?
行政程序之再開
💡 行政處分確定後,於法定期間內申請重新審查之制度。
- 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申請(行法第 128 條)。
- 知悉事由在救濟期後者,3 個月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絕對限制: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 5 年者,不得申請。
- 五年限制為「法定救濟期屆滿」起算,非事由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