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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撤銷原處分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為之
  • B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5 年者,不得申請
  • C 申請事由知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3 個月內為之
  • D 申請事由發生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發生時起算 5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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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為了兼顧「法安定性」與「保障人民權益」,在人民發現了足以翻案的新證據時,法律會傾向讓當事人「發現後可以慢慢等幾年再申請」,還是要求當事人「一旦發現後就應儘速在短時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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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期間規定有極為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再開期間
💡 處分確定後具特定事由,可於知悉3個月內申請重新審查。
比較維度 相對期間 VS 絕對期間
期間長短 3 個月 5 年
起算時點 知悉事由或事由發生時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法律效果 逾期即喪失申請權利 逾期不論事由為何皆不得申請
💬申請必須同時符合「知悉 3 個月內」且「處分確定 5 年內」雙重限制。
🧠 記憶技巧:程序再開「三三五五」:三個月知悉期,五年絕對期。
⚠️ 常見陷阱:容易將「知悉事由後」的 3 個月相對期間,誤記為 5 年或 1 年;且須注意 5 年是絕對期間的限制。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 行政程序法第 1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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