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A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B 行政程序之再議
- C 行政程序之再審
- D 行政程序之覆審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已經定案的行政處分,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或事實的變化,使得原本的處分對你不公平,你會如何稱呼這種請求行政機關「再一次」啟動當初的辦理程序來進行修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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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特殊救濟制度有很紮實的認識。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特殊機制
本題測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的規定。當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為了兼顧實體正義,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開程序。依該法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若「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當事人就能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要特別提醒你的是,這裡的變更僅限於「事實」,並不包含「法律狀態」的變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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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D分別應對什麼地方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法定事由發生得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VS | 行政訴訟再審 |
|---|---|---|---|
| 救濟對象 | 已確定之行政處分 | — | 已確定之法院判決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 | — | 行政法院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
💬兩者均為突破「確定力」之救濟,但前者屬行政程序,後者屬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