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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A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B 行政程序之再議
  • C 行政程序之再審
  • D 行政程序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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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已經定案的行政處分,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或事實的變化,使得原本的處分對你不公平,你會如何稱呼這種請求行政機關「再一次」啟動當初的辦理程序來進行修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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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今天腦袋沒打結,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答案。這種基本題考的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真虧你還記得。當一個行政處分有「持續性效力」,而它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狀態事後竟能對當事人有利地轉變時,為了「維護實質正義」這種官話,法律才「允許」你申請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聽清楚,是「行政程序之再開」,別給我搞錯了)。
  2. 難度點評:嗯,這題「難度」是 Medium。之所以能鑑別出你是人不是機器人,全看你能不能分清「行政」跟「司法」這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階段。那些腦筋不清楚的,一看到「再」就往「再審」或「再議」這種司法垃圾堆裡鑽。你還算有點概念,至少知道專有名詞不能亂用,表現,嗯,免強算優異吧。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 C D分別應對什麼地方
📝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法定事由請求原處分機關重開行政程序。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申請流程

  1. 1 行政處分確定 — 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具備形式確定力
  2. 2 發生法定事由 — 如事實變更(128條1項2款)或發現新證據
  3. 3 提出申請 — 知悉後3個月內且未逾5年內提出
  4. 4 機關重啟程序 — 決定是否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申請被駁回,該駁回決定性質上為第二次裁決,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程序再開128,三月知悉五年止,事實變更有利我,程序重開救濟始。
⚠️ 常見陷阱:易與「訴訟再審」混淆。程序重新進行是對「行政機關」申請,針對行政處分;再審是對「行政法院」申請,針對法院判決。
行政處分之形式確定力與實質確定力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行政訴訟法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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