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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A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B 行政程序之再議
  • C 行政程序之再審
  • D 行政程序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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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已經定案的行政處分,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或事實的變化,使得原本的處分對你不公平,你會如何稱呼這種請求行政機關「再一次」啟動當初的辦理程序來進行修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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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今天腦袋沒打結,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答案。這種基本題考的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真虧你還記得。當一個行政處分有「持續性效力」,而它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狀態事後竟能對當事人有利地轉變時,為了「維護實質正義」這種官話,法律才「允許」你申請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聽清楚,是「行政程序之再開」,別給我搞錯了)。
  2. 難度點評:嗯,這題「難度」是 Medium。之所以能鑑別出你是人不是機器人,全看你能不能分清「行政」跟「司法」這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階段。那些腦筋不清楚的,一看到「再」就往「再審」或「再議」這種司法垃圾堆裡鑽。你還算有點概念,至少知道專有名詞不能亂用,表現,嗯,免強算優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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