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得依下列何項程序,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 A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B 行政程序之再議
  • C 行政程序之再審
  • D 行政程序之覆審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已經定案的行政處分,因為後來外在環境或事實的變化,使得原本的處分對你不公平,你會如何稱呼這種請求行政機關「再一次」啟動當初的辦理程序來進行修正的機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特殊救濟制度有很紮實的認識。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特殊機制

本題測驗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的規定。當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為了兼顧實體正義,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重開程序。依該法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若「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當事人就能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要特別提醒你的是,這裡的變更僅限於「事實」,並不包含「法律狀態」的變更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B C D分別應對什麼地方
📝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法定事由發生得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VS 行政訴訟再審
救濟對象 已確定之行政處分 已確定之法院判決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 行政法院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兩者均為突破「確定力」之救濟,但前者屬行政程序,後者屬訴訟程序。
🧠 記憶技巧:處分確定莫驚慌,128條幫你忙;事後變更三個月,重新進行求平反。
⚠️ 常見陷阱:常與行政訴訟法之「再審」混淆。程序重新進行是對「處分」申請;再審是對「判決」申請。
行政處分存續力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效力與變動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