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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時,應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 A 行政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法規准許廢止
  • C 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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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當政府要收回一個對人民有利的決定時,人民會覺得最無辜、最值得法律補償?是當人民『自己沒履行義務』,還是當外在環境發生了『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客觀變化』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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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大家對於「信賴保護原則」與相關法條細節的掌握,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

授益處分廢止與損失補償

當行政機關廢止合法的授益處分時,是否需要給予補償,關鍵在於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在選項 (A)、(B)、(C) 的情況中,相對人要麼事先已知道處分可能會被廢止(保留廢止權、法規准許),要麼是自己沒有履行義務(未履行負擔),因此都不會產生信賴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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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益處分之廢止補償
💡 合法授益處分因事實或法律變更而廢止時,應補償其信賴利益。
比較維度 應補償事由 (第4、5款) VS 無須補償事由 (第1、2、3款)
法條依據 事實或法律變更 保留權/法規許/未履行負擔
當事人信賴 具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事先已知處分可能被廢止
補償性質 法定損失補償 無損失補償問題
💬只有在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無法預見的公益變遷下,才產生補償義務。
🧠 記憶技巧:廢止補償記『四五』,一二三款沒錢拿。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廢止皆須補償。需區分保留廢止權或未履行負擔等事由係屬受益人可預見之風險,故不予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信賴保護原則 違法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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