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因下列何種情形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時,應給予相對人損失補償?
- A 行政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法規准許廢止
- C 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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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當政府要收回一個對人民有利的決定時,人民會覺得最無辜、最值得法律補償?是當人民『自己沒履行義務』,還是當外在環境發生了『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客觀變化』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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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補償
💡 合法處分廢止時,僅因「公益考量」致當事人受損才需補償。
| 比較維度 | 無須補償(相對人風險) | VS | 應予補償(公益需求) |
|---|---|---|---|
| 法條依據 | 行服法123條1-3款 | — | 行服法123條4-5款 |
| 具體事由 | 保留廢止權、法規准許、未履行負擔 | — | 事實變更、法規變更(為維護公益) |
| 不補償原因 | 當事人可預見或有可歸責事由 | — | 當事人無辜,為大眾利益而犧牲 |
💬關鍵在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當事人能預見廢止或未盡義務時,無補償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