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D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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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因為申請人提供假資料才核准的,那麼這個處分在本質上是『一開始就錯了(違法)』,還是『原本合法,但後來環境變了』?這兩種情況在法律術語中,分別會用哪兩個不同的動詞來處理處分的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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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的法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撤銷 (Annulment) | VS | 廢止 (Revocation) |
|---|---|---|---|
| 處分性質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瑕疵時點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事由 |
| 主要法源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 效力時間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撤銷處理「本來就違法」的處分;廢止處理「本來合法但後來不宜存在」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