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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D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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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因為申請人提供假資料才核准的,那麼這個處分在本質上是『一開始就錯了(違法)』,還是『原本合法,但後來環境變了』?這兩種情況在法律術語中,分別會用哪兩個不同的動詞來處理處分的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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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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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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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的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撤銷 (Annulment) VS 廢止 (Revocation)
處分性質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瑕疵時點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處分作成後才發生事由
主要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撤銷處理「本來就違法」的處分;廢止處理「本來合法但後來不宜存在」的處分。
🧠 記憶技巧:違法用「撤銷」(溯及既往),合法用「廢止」(向後失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信賴不值得保護」(第119條)誤認為廢止事由,實則其為撤銷違法處分之配套。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附款 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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