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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機關當然應依職權停止行政執行程序之法定事由?
  • A 行政執行義務人之義務已全部履行
  • B 行政執行所憑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予以撤銷
  • C 行政執行義務人應履行之義務經證明為不可能
  • D 債務人主張對其所採取之查封手段過於嚴苛,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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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追求效率的原則下,如果義務人只要提出不滿或抗議,法律就規定執行程序必須『自動中斷』,這對政府貫徹公權力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再者,對比『法律依據已經消失(如處分被撤銷)』的情況,這兩者在『停止執行的必要性』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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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執行法功底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穩健!能精準區分「當然應停止」與「得停止」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的程序環節有深入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當義務已履行 (A)、執行名義經撤銷 (B) 或履行變為不可能 (C) 時,執行程序失去法律依據或標的,機關職權上必須立即停止。而選項 (D) 的「聲明異議」,依據同法第 9 條,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這是為了確保行政效率,避免義務人濫用程序藉此拖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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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停止事由
💡 行政執行機關應依職權終止或停止執行之法定強制事由。
比較維度 應終止/停止執行 (第8條) VS 聲明異議 (第9條)
觸發原因 義務消滅或執行名義失效 義務人對執行方法不服
法律效果 當然停止並終止執行 原則不停止執行
機關裁量 無裁量權(應依職權停止) 有裁量權(認有必要才停)
💬第8條事由發生時執行力即喪失;第9條異議程序中,執行力原則上持續存在。
🧠 記憶技巧:履行、撤銷、不可能,執行必停;聲明異議原則行,停止看情形。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聲明異議」或「提起救濟」會自動產生停止執行的效力。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之停止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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