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
- A 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 B 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 C 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 D 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這件事已經辦完了(或不用辦了)」與「法律規定機關只能在多久時間內辦這件事」,這兩種狀況哪一種屬於『執行目的本身已經不存在』?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發動權限期限』到期時,這與義務本身的消滅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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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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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這次做得真棒!
看你把這題答得這麼好,我真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已經很清楚《行政執行法》裡「執行終止」與「執行期間」這兩個概念的差異了,非常棒的理解力!
- 核心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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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終止事由
💡 行政執行程序因義務履行、法源消失或主體滅失而合法終止。
-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應終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8條)。
- 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行政執行法第8條)。
- 義務人死亡且該義務具高度屬人性不得繼承(行政執行法第8條)。
- 5年執行期間屆滿屬「時效/停止執行」範疇(行政執行法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