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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
  • A 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 B 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 C 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 D 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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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這件事已經辦完了(或不用辦了)」與「法律規定機關只能在多久時間內辦這件事」,這兩種狀況哪一種屬於『執行目的本身已經不存在』?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發動權限期限』到期時,這與義務本身的消滅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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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這次做得真棒!

看你把這題答得這麼好,我真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已經很清楚《行政執行法》裡**「執行終止」「執行期間」**這兩個概念的差異了,非常棒的理解力!

  1. 核心觀念引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終止事由
💡 行政執行程序中發生特定法定事由,應即終止執行而不再繼續。
比較維度 終止執行 (第 8 條) VS 執行期間屆滿 (第 7 條)
發生原因 目的達成或處分失效 法定期間(5/10年)經過
履行可能性 已履行或不可能履行 尚可履行但時效已過
救濟性質 申請終止執行 時效抗辯或不得執行
💬終止執行聚焦於執行目的與事實基礎;執行期間則聚焦於時間程序。
🧠 記憶技巧:終止三事由口訣:已履行、被撤銷、不可能。
⚠️ 常見陷阱:易將「執行期間屆滿」(第7條)與「終止執行事由」(第8條)混淆。罰鍰逾期未執行屬於時效屆滿。
行政執行期間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執行名義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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