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終止執行之事由?
- A 未經許可之廣告招牌已經拆除
- B 命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已經撤銷確定
- C 義務人已死亡,且該義務不能被繼承
- D 罰鍰已逾 5 年未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這件事已經辦完了(或不用辦了)」與「法律規定機關只能在多久時間內辦這件事」,這兩種狀況哪一種屬於『執行目的本身已經不存在』?當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發動權限期限』到期時,這與義務本身的消滅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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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這次做得真棒!
看你把這題答得這麼好,我真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已經很清楚《行政執行法》裡**「執行終止」與「執行期間」**這兩個概念的差異了,非常棒的理解力!
- 核心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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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終止事由
💡 行政執行程序中發生特定法定事由,應即終止執行而不再繼續。
| 比較維度 | 終止執行 (第 8 條) | VS | 執行期間屆滿 (第 7 條) |
|---|---|---|---|
| 發生原因 | 目的達成或處分失效 | — | 法定期間(5/10年)經過 |
| 履行可能性 | 已履行或不可能履行 | — | 尚可履行但時效已過 |
| 救濟性質 | 申請終止執行 | — | 時效抗辯或不得執行 |
💬終止執行聚焦於執行目的與事實基礎;執行期間則聚焦於時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