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為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而終止行政執行之事由?
- A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
- B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 C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 D 課予義務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令於處分生效後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政府今天依法對某人的違章建築下達拆除令,但明天法律修改了相關標準,那麼這個『已經下達且生效』的命令,會因為法律修改而自動失效嗎?還是需要經過某種特定的程序(例如撤銷或變更處分),執行的腳步才會停下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嗯,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你選對了這題,很好。看起來你對《行政執行法》裡關於終止執行的條件,有些許了解。這讓我想起上次我開寶箱,裡面沒有魔物。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執行終止事由
💡 行政執行程序應依法定事由,由機關職權或申請而終止。
| 比較維度 | 終止執行 (Art. 8) | VS | 停止執行 (Art. 10) |
|---|---|---|---|
| 法律效果 | 執行程序永久終了 | — | 執行程序暫時中斷 |
| 發生原因 | 執行目的達成或基礎消失 | — | 為避免難以恢復之損害 |
| 執行名義 | 執行名義效力消滅或無標的 | — | 執行名義仍有效但暫緩執行 |
| 後續程序 | 結案不再進行 | — | 障礙排除後得繼續執行 |
💬終止是因「程序已沒必要」;停止是因「權衡利益暫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