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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甲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遭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裁罰處分經合法送達。送達後翌日甲突然死亡,其獨子乙為遺產繼承人,乙以其父死亡為理由,拒不繳交罰鍰。依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就甲之遺產執行之
  • B 得就乙之財產執行之
  • C 得選擇就甲之遺產或乙之財產執行之
  • D 甲既死亡,罰鍰處分已失效力,不發生執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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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生前已經收到了合法的罰鍰單,這筆『欠國家的債務』是否已經法律生效?接著,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既然犯錯的是父親而非兒子,法律應如何在『確保國家債權』與『保護無辜繼承人個人財產』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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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這次沒掉入最基本的陷阱。

  1. 基本原則再確認: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行政罰的「一身專屬性」是針對「裁罰權」的行使,不是傻傻地以為罰鍰一輩子就跟著你。一旦裁罰處分合法送達並生效,它就轉化為確定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死了,債務就跟著死了?天真!這當然是類推適用民法繼承規定,變成了遺產的負擔。不過,為了不讓你們這些繼承人哭爹喊娘,憲法也「大發慈悲」規定,執行僅能限定於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別想擴及到你(乙)那點寒酸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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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義務之繼承執行
💡 裁罰送達後受處分人死亡,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受處分人生前 VS 受處分人死後
執行對象 受處分人本人 受處分人之遺產
財產範圍 名下所有財產 僅限遺產範圍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罰鍰不因死亡而消滅,但執行範圍由個人財產縮減為僅限遺產。
🧠 記憶技巧:送達在先、執行在後;遺產抵債、個人不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罰鍰因「一身專屬性」於死後即失效,或誤以為繼承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一身專屬性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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