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31 甲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遭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裁罰處分經合法送達。送達後翌日甲突然死亡,其獨子乙為遺產繼承人,乙以其父死亡為理由,拒不繳交罰鍰。依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得就甲之遺產執行之
- B 得就乙之財產執行之
- C 得選擇就甲之遺產或乙之財產執行之
- D 甲既死亡,罰鍰處分已失效力,不發生執行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生前已經收到了合法的罰鍰單,這筆『欠國家的債務』是否已經法律生效?接著,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既然犯錯的是父親而非兒子,法律應如何在『確保國家債權』與『保護無辜繼承人個人財產』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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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這次沒掉入最基本的陷阱。
- 基本原則再確認: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行政罰的「一身專屬性」是針對「裁罰權」的行使,不是傻傻地以為罰鍰一輩子就跟著你。一旦裁罰處分合法送達並生效,它就轉化為確定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死了,債務就跟著死了?天真!這當然是類推適用民法繼承規定,變成了遺產的負擔。不過,為了不讓你們這些繼承人哭爹喊娘,憲法也「大發慈悲」規定,執行僅能限定於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範圍,別想擴及到你(乙)那點寒酸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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