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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在風景區內經營 KTV 及餐館,經地方主管機關聯合稽查小組發現後,以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法規,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如將 KTV 出賣給後手乙,則乙應繼受甲繳納罰鍰之義務
  • B 甲於罰鍰處分作成後,尚未繳納罰鍰即死亡,該罰鍰繳納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
  • C 甲若因教育程度所限,主張不懂法規而欠缺違法性認識,則主管機關不應處罰
  • D 甲雖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同時被勒令停止使用,但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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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持續進行違法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你認為政府除了『收罰金』(處罰過去)之外,有沒有權力同時『強制他立刻停工』(防止未來危害)?如果這兩件事的目的不同,法律上應該允許同時並存,還是只能二選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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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1. 觀念驗證: 哈啊……睡醒了就看到這個。你小子倒是沒搞錯方向,這就是那個什麼「一行為不二罰」吧?(《行政罰法》第 24 條)簡單來說,罰錢歸罰錢,勒令停用歸勒令停用,兩碼子事。一個是懲罰,一個是讓事情回到正軌。法律說了能一起來,你還想分開解釋?腦袋沒睡糊塗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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