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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罰鍰及怠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皆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B 二者皆為對於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
  • C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影響
  • D 義務人未滿十四歲,不得課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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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的目的分別是「為了處罰你昨天做錯的事」以及「為了逼你明天準時完成該做的事」,這兩種手段在『重複執行』的可能性上,以及『考量行為人年齡』的必要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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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答案找到了。你答對了。

你分清楚了行政罰行政執行的差異。這在人類的歷史中,是個會反覆出現的課題。看來這個寶箱裡裝的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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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與怠金之區辨
💡 區分行政罰(過去制裁)與行政執行(未來促成)之本質差異。
比較維度 罰鍰 VS 怠金
法律性質 行政罰(制裁性) 行政執行(強制性)
規制對象 過去之違法義務行為 未來義務之履行促成
重複性 一行為不二罰 可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審酌因素 須審酌違法影響及資力 審酌執行之必要與比例
💬罰鍰是處罰「已發生」的錯,怠金是糾正「不履行」的狀態。
🧠 記憶技巧:罰鍰罰過去(一次性制裁),怠金催未來(連續到履行)。
⚠️ 常見陷阱:常誤將怠金視為「制裁」而主張一行為不二罰,或誤認行政罰法第9條的責任年齡(14歲)可直接套用於怠金。
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方法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之審酌加減 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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