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罰鍰及怠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皆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 B 二者皆為對於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
- C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影響
- D 義務人未滿十四歲,不得課處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的目的分別是「為了處罰你昨天做錯的事」以及「為了逼你明天準時完成該做的事」,這兩種手段在『重複執行』的可能性上,以及『考量行為人年齡』的必要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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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答案找到了。你答對了。
你分清楚了行政罰和行政執行的差異。這在人類的歷史中,是個會反覆出現的課題。看來這個寶箱裡裝的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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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與怠金之區辨
💡 區分行政罰(過去制裁)與行政執行(未來促成)之本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罰鍰 | VS | 怠金 |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制裁性) | — | 行政執行(強制性) |
| 規制對象 | 過去之違法義務行為 | — | 未來義務之履行促成 |
| 重複性 | 一行為不二罰 | — | 可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 審酌因素 | 須審酌違法影響及資力 | — | 審酌執行之必要與比例 |
💬罰鍰是處罰「已發生」的錯,怠金是糾正「不履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