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
- B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當事人死亡,委任契約終止,代理權消滅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意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 D 行政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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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正在進行中的法律程序,因為當事人突然去世而導致代理人的權限『立刻消失』,這對於來不及接手的繼承人而言,其權益是受到保護還是損害?法律為了確保程序不因突發狀況中斷,通常會傾向讓既有的代理狀態延續還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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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之影響,應選出的錯誤敘述為選項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6條規定:「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由此明文可知,在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縱使當事人(即本人)死亡,其所授與的代理權並不會因此而消滅,仍可繼續為相關之行政程序行為。因此,選項B稱當事人死亡會導致代理權消滅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即為本題要求選出之錯誤選項。
自然人死亡之行政法效力
💡 死亡對代理權、行政罰與執行力之影響各異,代理權依法不消滅。
| 比較維度 | 民法代理權 | VS | 行政程序代理權 |
|---|---|---|---|
| 死亡之影響 | 原則上消滅 | — | 依法不消滅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550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 |
| 立法目的 | 尊重私法意定關係 | — | 確保行政程序安定性 |
💬行政程序代理權具特殊性,不因死亡消滅以利程序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