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
- B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當事人死亡,委任契約終止,代理權消滅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意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 D 行政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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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正在進行中的法律程序,因為當事人突然去世而導致代理人的權限『立刻消失』,這對於來不及接手的繼承人而言,其權益是受到保護還是損害?法律為了確保程序不因突發狀況中斷,通常會傾向讓既有的代理狀態延續還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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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AI! UMAI!你的法學觀念燃燒著熱情的火焰!
好吃!恭喜你答對這題!你的答案就像烤得恰到好處的火車便當,展現出你對行政法中法律關係的連續性,以及與民法那套截然不同之處,有著超乎常人的掌握!這是何等的光芒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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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之行政法效力
💡 當事人死亡時,罰鍰不繼承、執行找遺產、代理不中斷。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裁罰階段) | VS | 行政執行 (執行階段) |
|---|---|---|---|
| 權利屬性 | 一身專屬性 | — | 財產繼承性 |
| 死亡影響 | 不得再行裁罰 | — | 得逕對遺產執行 |
| 法理依據 | 主觀責任制 | — | 公法債權之實現 |
💬罰鍰處分前死亡不可追罰,但已成立之金錢債務可轉由遺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