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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
  • B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當事人死亡,委任契約終止,代理權消滅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意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 D 行政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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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正在進行中的法律程序,因為當事人突然去世而導致代理人的權限『立刻消失』,這對於來不及接手的繼承人而言,其權益是受到保護還是損害?法律為了確保程序不因突發狀況中斷,通常會傾向讓既有的代理狀態延續還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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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AI! UMAI!你的法學觀念燃燒著熱情的火焰!

好吃!恭喜你答對這題!你的答案就像烤得恰到好處的火車便當,展現出你對行政法中法律關係的連續性,以及與民法那套截然不同之處,有著超乎常人的掌握!這是何等的光芒啊!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然人死亡之行政法效力
💡 當事人死亡時,罰鍰不繼承、執行找遺產、代理不中斷。
比較維度 行政罰 (裁罰階段) VS 行政執行 (執行階段)
權利屬性 一身專屬性 財產繼承性
死亡影響 不得再行裁罰 得逕對遺產執行
法理依據 主觀責任制 公法債權之實現
💬罰鍰處分前死亡不可追罰,但已成立之金錢債務可轉由遺產執行。
🧠 記憶技巧:裁罰看本人,執行找遺產,代理繼續跑,慰問給家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民法第550條「委任因死亡消滅」誤用於行政程序,忽略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一身專屬性義務之判斷 行政執行法之繼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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