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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
  • B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當事人死亡,委任契約終止,代理權消滅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意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 D 行政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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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正在進行中的法律程序,因為當事人突然去世而導致代理人的權限『立刻消失』,這對於來不及接手的繼承人而言,其權益是受到保護還是損害?法律為了確保程序不因突發狀況中斷,通常會傾向讓既有的代理狀態延續還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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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之影響,應選出的錯誤敘述為選項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6條規定:「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由此明文可知,在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縱使當事人(即本人)死亡,其所授與的代理權並不會因此而消滅,仍可繼續為相關之行政程序行為。因此,選項B稱當事人死亡會導致代理權消滅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即為本題要求選出之錯誤選項。

📝 自然人死亡之行政法效力
💡 死亡對代理權、行政罰與執行力之影響各異,代理權依法不消滅。
比較維度 民法代理權 VS 行政程序代理權
死亡之影響 原則上消滅 依法不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第550條 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
立法目的 尊重私法意定關係 確保行政程序安定性
💬行政程序代理權具特殊性,不因死亡消滅以利程序續行。
🧠 記憶技巧:罰鍰隨人走(裁處前),代理不回頭(不消滅),執行追遺產。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程序之代理權與民法第550條相同(因死亡而消滅),實則不同。
行政程序代理人 行政罰之人身專屬性 行政執行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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