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視為終結
- B 當事人死亡者,依法律所定承受訴訟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應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C 當事人委有訴訟代理人時,該代理權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 D 起訴前,名義上之當事人已死亡,而未有起訴行為者,該死亡者之繼承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訴訟程序因為其中一方突然無法參與而卡關,但該爭議仍有釐清的必要時,若應接手程序的人選擇消極應對,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正義與審判效率,會賦予法院什麼樣的權力來推動事情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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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訴訟程序的安定性」。當事人死亡時,訴訟並不會自動終結,而是進入停止狀態。依《行政訴訟法》第 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具備繼承權的人(承受訴訟人)遲遲不主動聲明承受,法院為了維護司法效能,有權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避免程序陷入無限期的僵局。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程序終結」與「程序停止」的界線,並考驗對於法院「職權干預」時機的理解,是判別法律實務觀念是否精細的優質題目。
行政訴訟程序停止
💡 當事人死亡導致訴訟停止,涉及承受訴訟及代理權不消滅原則。
| 比較維度 | 訴訟程序停止 | VS | 訴訟程序終結 |
|---|---|---|---|
| 發生原因 | 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 | — | 判決確定、撤回、和解 |
| 法律效果 | 程序暫時中斷,待承受 | — | 法律關係確定,程序消滅 |
| 代理權影響 | 代理權不因死亡消滅 | — | 隨程序結束而歸於消滅 |
💬當事人死亡原則引發程序停止與承受訴訟,而非直接導致訴訟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