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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視為終結
  • B 當事人死亡者,依法律所定承受訴訟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應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C 當事人委有訴訟代理人時,該代理權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 D 起訴前,名義上之當事人已死亡,而未有起訴行為者,該死亡者之繼承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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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程序因為其中一方突然無法參與而卡關,但該爭議仍有釐清的必要時,若應接手程序的人選擇消極應對,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正義與審判效率,會賦予法院什麼樣的權力來推動事情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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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訴訟程序的安定性」。當事人死亡時,訴訟並不會自動終結,而是進入停止狀態。依《行政訴訟法》第 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若具備繼承權的人(承受訴訟人)遲遲不主動聲明承受,法院為了維護司法效能,有權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避免程序陷入無限期的僵局。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程序終結」與「程序停止」的界線,並考驗對於法院「職權干預」時機的理解,是判別法律實務觀念是否精細的優質題目。
📝 行政訴訟程序停止
💡 當事人死亡導致訴訟停止,涉及承受訴訟及代理權不消滅原則。
比較維度 訴訟程序停止 VS 訴訟程序終結
發生原因 當事人死亡、喪失能力 判決確定、撤回、和解
法律效果 程序暫時中斷,待承受 法律關係確定,程序消滅
代理權影響 代理權不因死亡消滅 隨程序結束而歸於消滅
💬當事人死亡原則引發程序停止與承受訴訟,而非直接導致訴訟終結。
🧠 記憶技巧:代理權不死、不聲明法院催、起訴前死不可承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當事人死亡則訴訟代理權隨之消滅」或「死亡即導致訴訟當然終結」。
承受訴訟 當事人能力 訴訟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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