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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視為終結
  • B 當事人死亡者,依法律所定承受訴訟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應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C 當事人委有訴訟代理人時,該代理權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 D 起訴前,名義上之當事人已死亡,而未有起訴行為者,該死亡者之繼承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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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程序進行中,其中一方當事人突然無法繼續參與(例如死亡),而他的法律繼承人遲遲不出面處理,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這件官司永遠卡在法院、無法得出一個確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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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關於「行政訴訟程序停止」的細節較多,考驗對法規準用關係的熟悉度,屬於有鑑別度的中難度題,你能選對代表基本功很扎實! 你選的選項 (B) 完全正確。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當事人死亡後,若應承受訴訟者遲未聲明,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以避免程序無限期停滯。 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當事人死亡時,訴訟程序是「當然停止」而非終結 (A);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C);且「承受訴訟」必須在訴訟程序中才能發生,若起訴前名義當事人已死亡,根本無訴訟存在,自然無從承受 (D)。繼續保持清晰的法理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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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死亡」與「訴訟中死亡」的效果
那如果繼承人聲明不承受訴訟呢 還能依職權命其繼承訴訟嗎
📝 行政訴訟程序停止
💡 當事人死亡導致程序停止而非終結,且訴訟代理權不隨之消滅。
比較維度 訴訟程序中死亡 VS 起訴前死亡
法律效果 程序停止(非終結) 當事人能力欠缺
訴訟代理權 依行訴52條不消滅 不生訴訟代理問題
承受訴訟 繼承人得承受訴訟 不得聲明承受
法院處理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52條為保障程序穩定,明定訴訟代理權不隨死亡消滅。
🧠 記憶技巧:訴訟中死亡:代理不消滅,程序停而不終,法院可命續行。
⚠️ 常見陷阱:易誤將「民法」代理權隨本人死亡消滅之觀念,錯誤套用於「行政訴訟法第52條」。
當事人能力 承受訴訟 程序停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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