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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
  • B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當事人死亡,委任契約終止,代理權消滅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意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 D 行政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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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進行到一半時,如果當事人突然無法親自處理事務(例如過世),為了避免辛苦進行的程序被迫歸零重來,法律通常會傾向讓程序「中斷」還是「持續」?而原本就熟悉案情的代理人,在此時繼續執行權限,對當事人的遺族或是行政效率來說,是有利還是不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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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自然人死亡對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之錯誤敘述。針對當事人死亡是否導致代理權消滅,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委任代理權不因請求權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權變更而消滅。」由此明文可知,當事人(請求權人)於委任代理人後死亡,其委任代理權並不會因此而消滅。因此,選項B指稱當事人死亡將使代理權消滅的敘述與法規不符,屬於錯誤說法,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 自然人死亡之法律效果
💡 自然人死亡對行政罰、執行及程序代理權之法律影響與處置。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VS 民法
代理權消滅 不因當事人死亡消滅 原則隨當事人死亡消滅
裁處前死亡 具一身專屬性,不予裁罰 非財產權受侵害可終止
強制執行 逕對遺產執行 (法15) 對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執行
💬行政程序法為維持行政安定,代理權不因死亡而中斷。
🧠 記憶技巧:罰鍰人亡不續裁,執行遺產不中斷;程序代理不消滅,條號記住二十五。
⚠️ 常見陷阱:最常考代理權消滅。行政程序法第25條為民法之特例,行政代理權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行政程序代理權 行政罰之裁處權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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