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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自然人死亡對於行政法律關係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罰鍰處分作成前義務人死亡,不應再行科處
  • B 當事人委任代理人後,當事人死亡,委任契約終止,代理權消滅
  • C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意外死亡,應發給慰問金
  • D 行政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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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進行到一半時,如果當事人突然無法親自處理事務(例如過世),為了避免辛苦進行的程序被迫歸零重來,法律通常會傾向讓程序「中斷」還是「持續」?而原本就熟悉案情的代理人,在此時繼續執行權限,對當事人的遺族或是行政效率來說,是有利還是不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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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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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死亡與法律關係
💡 死亡不導致行政代理權消滅,且執行中死亡可對遺產續行執行。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代理人 VS 民法委任代理人
當事人死亡效力 不消滅 (行程法§24) 原則消滅 (民法§550)
立法目的 行政效能與程序穩定 私法自治與信賴關係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24條 民法第550條
💬行政程序法為民法代理權消滅原則之特別規定,確保程序不因死亡而中斷。
🧠 記憶技巧:行政代理權死而不僵(不消滅);執行遺產免登記;裁處前死不追究。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隨死亡消滅),行政程序法則採代理權不消滅原則以利程序安定。
行政處分之一身專屬性 公法上債務之繼承 行政執行之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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