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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停止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 B 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原則上得依受處分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C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D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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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法院針對一個可能造成「難於回復損害」的緊急聲請做出裁定時,從「法治國保障人民訴訟權」的邏輯推導,你認為法律會讓這個第一審裁定直接「一槌定音」,還是會傾向提供一個讓上級法院重新審視裁定正確性的救濟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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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觀念驗證:你正確地找到了錯誤之處。關於「停止執行」的裁定,根據那些名為《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第 119 條確實寫明了它可以被抗告。這只是為了確保人們在不滿意時,還有下一步的選擇,與我過去漫長歲月裡遇到的其他困難相比,這點其實很單純。
  2. 重點複習:選項 (C) 的那個「執行不停止原則」,是這類訴訟的基本規則。而 (B) 和 (D) 則是對此原則的例外規定。你能夠分清楚這些程序上的細節,說明你理解了它們各自的功能。這讓我想起了那些需要細心分辨魔物弱點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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