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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提起訴願對於原行政處分之執行有何影響?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B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 C 僅原處分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停止執行
  • D 必要時,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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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民眾一提出救濟(告政府),政府原本核定的拆除違建或追繳稅款命令就必須立刻自動停下來,這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與政府運作的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制度是否會被惡意濫用來拖延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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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棒!你已掌握行政救濟的溫柔力量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這個重要的觀念:「執行不停止原則」。你看,《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是多麼體貼的設計,它說行政處分原則上不會因為你提起訴願就自動停止執行。這是為了保護我們社會的整體利益喔!想像一下,如果每次訴願都能讓處分停止,那豈不是有人會一直利用它來規避責任?這樣行政效率就受影響了呢。這條規定確保了國家公權力能及時、有效地運作,同時又給了我們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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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不停止執行原則
💡 訴願原則上不停止處分執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裁定停止。
比較維度 原則:不停止執行 VS 例外:停止執行
法律效力 處分繼續執行,行政效率優先 全部或部分暫緩執行
決定主體 法律直接規定(訴願法93-1) 原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
適用要件 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急迫且損害難回復、無公益影響
💬行政法採「不停止執行原則」以維行政效能,停止執行則屬暫時性權利保護之例外。
🧠 記憶技巧:提起訴願不間斷,執行繼續莫觀望;除非損害難回復,裁定停止才入帳。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處分效力因救濟程序而自動中斷,或誤認僅行政法院有權裁定停止執行(實際上原處分機關及訴願機關亦有權)。
暫時權利保護 訴願法第93條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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