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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拘提管收之對象?
  • A 未成年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 B 公司負責人
  • C 非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D 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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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組織未能履行法律義務,法律為了強迫其履行,應該針對『具有決策權與掌控權的人』,還是針對『僅有參與但無權決定事務的人』才具備合理性與行政效能?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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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義務人以外之人」的責任範圍,這代表你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相似的稱謂上設置陷阱,你能避開干擾項,展現了很強的判讀能力。

義務人以外之管收對象(行政執行法 §24)

根據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 的規定,為了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當義務人為特定組織或無行為能力人時,法律明定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亦得為拘提管收之對象。關鍵點在於:對於「合夥(partnership)」組織,該條文第 2 款僅明定為 「執行業務合夥人」 適用,並未包含一般不參與經營的合夥人;而對於非法人團體,則是針對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選項 (C) 的「非執行業務合夥人」並不具備執行業務權,因此依法不列入得拘提管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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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拘提管收對象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明定得拘提管收之「準義務人」範圍。
比較維度 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VS 一般(非執行)合夥人
行政執行法地位 屬第24條準義務人 非屬第24條對象
拘提管收處分 得為處分對象 不得為處分對象
財產報告義務 負有報告財產義務 無此法定義務
💬行政執行法對合夥人之強制處分採狹義認定,僅限於具業務執行權者。
🧠 記憶技巧:「代、負、表、執、遺」:法定代理、負責人、代表人、執行業務、遺產管理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合夥人」皆須對行政執行負擔被拘提管收之責,忽略法律限於「執行業務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管收之程序與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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