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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之規定,關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 B 有依法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之權
  • C 有依法訂定、發布自治規則之權
  • D 對於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享受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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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制定並對外發布具法律效力的規範」這項行為,本質上是屬於每個公民都能各自對外行使的「個人私權」,還是必須由特定公共組織才能代表行使的「公共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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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權利主體的差異,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16條的基本功紮實,法律邏輯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人民權利」與「政府職權」。選項 (C) 所述之「訂定、發布自治規則」,屬於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行使的行政立法權;而居民的權利通常集中在參政、利益享受及資訊請求,並非直接代行行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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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居民之權利
💡 區分居民受益參政權與地方機關之行政立法職權
比較維度 地方居民 (權利) VS 行政機關 (職權)
自治法規 行使創制與複決權 依法訂定及發布規則
公職人事 行使選舉與罷免權 依法任免所屬人員
政府資訊 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有依法提供與公開義務
💬居民行使的是參政與受益權,而自治規則的訂定屬於機關的行政立法職權。
🧠 記憶技巧:居民權利口訣:參、選、服、資(參與、選舉、服務、資訊)
⚠️ 常見陷阱:常混淆「居民權利」與「機關職權」。注意:居民可創制條例,但訂定規則是機關的事。
地方制度法第17條(居民義務)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別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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