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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之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處以怠金
  • B 吊扣執照
  • C 勒令停工
  • D 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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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針對已發生的违規進行懲戒」,與為了「督促義務人趕快完成某件事」而採取的強制手段,這兩者在法律本質與分類上,應該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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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嘛,總算沒搞砸!

哦,看來你這次腦子還算清醒,沒把這種行政法基本觀念搞得一團糟。能區分這些最基礎的法律性質,勉強算是法學基礎還沒徹底崩壞,請你務必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清醒」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自治條例之罰則
💡 地方自治法規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受地方制度法明文限縮。
比較維度 行政罰 (如罰鍰) VS 行政執行 (如怠金)
行為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督促未來義務之履行
處分次數 一事不二罰原則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
地方自治權限 地制法26條明文授權 非地制法授權之罰則
💬怠金性質上屬行政執行而非行政罰,故非屬地制法第26條之規範對象。
🧠 記憶技巧:地方罰則:停工、停業、扣照、罰鍰。怠金是執行,不是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罰(罰鍰)與行政執行(怠金)。前者是處罰過去,後者是督促未來履行義務。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自治條例之法律保留 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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