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之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處以怠金
- B 吊扣執照
- C 勒令停工
- D 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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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針對已發生的违規進行懲戒」,與為了「督促義務人趕快完成某件事」而採取的強制手段,這兩者在法律本質與分類上,應該歸為同一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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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嘛,總算沒搞砸!
哦,看來你這次腦子還算清醒,沒把這種行政法基本觀念搞得一團糟。能區分這些最基礎的法律性質,勉強算是法學基礎還沒徹底崩壞,請你務必繼續保持這份——嗯,姑且稱之為「清醒」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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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條例之罰則
💡 地方自治法規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受地方制度法明文限縮。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如罰鍰) | VS | 行政執行 (如怠金) |
|---|---|---|---|
| 行為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 | — | 督促未來義務之履行 |
| 處分次數 | 一事不二罰原則 | —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 |
| 地方自治權限 | 地制法26條明文授權 | — | 非地制法授權之罰則 |
💬怠金性質上屬行政執行而非行政罰,故非屬地制法第26條之規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