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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 5 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 A 自處分之日起
  • B 自實體判決確定之日起
  • C 自執行機關與被執行人約定之日起
  • D 自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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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對你下達一個具體的行政命令(例如罰鍰單)時,這個命令所產生的法律義務,是從機關「把公文發給你」那一刻起就存在了,還是要等到你跟機關「打完官司」才生效?如果法律想要求行政效率並促使民眾履行義務,時鐘應該在哪個時間點開始滴答作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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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本題屬於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布一律給分(選項 A、B、C、D 皆計為正確答案)。

爭議原因與法條解析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期間原則上是「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起算 5 年。本題選項設計未完全切合條文精準用語(例如選項 A 僅寫「自處分之日起」而漏了「確定」),導致無完全無瑕疵的標準答案,因而全數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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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期間起算
💡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或履行期屆滿起算五年,逾期不得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期間原則為 5 年。
  • 起算點為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限期履行期間屆滿之日。
  • 執行開始後若 5 年內未執行終結,原則上不得再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記憶技巧:執行五年,確定起算;五年未結,再延五年。
⚠️ 常見陷阱:易混淆為「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訴願決定日」。注意行政處分具執行力,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不停止執行原則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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