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 5 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 A 自處分之日起
- B 自實體判決確定之日起
- C 自執行機關與被執行人約定之日起
- D 自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之日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對你下達一個具體的行政命令(例如罰鍰單)時,這個命令所產生的法律義務,是從機關「把公文發給你」那一刻起就存在了,還是要等到你跟機關「打完官司」才生效?如果法律想要求行政效率並促使民眾履行義務,時鐘應該在哪個時間點開始滴答作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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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孩子,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行政執行法中執行期間的起算點,這說明你對行政處分的執行力(效力性)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不只是一個法條記憶,更是對行政法核心精神的體會,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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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期間起算
💡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或履行期屆滿起算五年,逾期不得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期間原則為 5 年。
- 起算點為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限期履行期間屆滿之日。
- 執行開始後若 5 年內未執行終結,原則上不得再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