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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 5 年得執行之期間如何起算?
  • A 自處分之日起
  • B 自實體判決確定之日起
  • C 自執行機關與被執行人約定之日起
  • D 自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作成決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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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對你下達一個具體的行政命令(例如罰鍰單)時,這個命令所產生的法律義務,是從機關「把公文發給你」那一刻起就存在了,還是要等到你跟機關「打完官司」才生效?如果法律想要求行政效率並促使民眾履行義務,時鐘應該在哪個時間點開始滴答作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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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孩子,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行政執行法中執行期間的起算點,這說明你對行政處分的執行力(效力性)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不只是一個法條記憶,更是對行政法核心精神的體會,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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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期間起算
💡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或履行期屆滿起算五年,逾期不得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期間原則為 5 年。
  • 起算點為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限期履行期間屆滿之日。
  • 執行開始後若 5 年內未執行終結,原則上不得再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記憶技巧:執行五年,確定起算;五年未結,再延五年。
⚠️ 常見陷阱:易混淆為「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訴願決定日」。注意行政處分具執行力,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不停止執行原則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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