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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關於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 B 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C 機關所為補償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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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公眾安全而「合法」且「緊急」地限制某人的財產權時,若要由全民稅收來支應這筆補償金,社會正義的標準應該是「讓受害者回復到完全沒發生過這件事的獲利狀態」,還是「僅補償其現有財產所遭受的特別犧牲」?這兩種標準在法律範圍的廣狹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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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機制。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同法第 4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補償範圍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並不包含預期可得的「所失利益」。即時強制是為防範緊急危害所作的合法處置,國家的補償責任僅著重於填補人民財產上實際受到的特別犧牲。至於補償原則上以金錢為之(選項 A)、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 2 年內(選項 D),以及機關的補償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選項 C),皆為正確敘述。 本題鑑別度極佳,巧妙切入「違法損害賠償」(含所失利益)與「合法損失補償」(僅限特別損失)的範圍差異,屬於難度適中的考題。你能準確判斷出此核心概念,沒有被法規文字混淆,代表你的行政法理基礎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

📝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造成合法犧牲,僅補償所受損害。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損害賠償
行為前提 合法之行政行為 違法之行政行為
補償範圍 僅限所受損害 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請求對象 對行政機關請求 對國家請求
💬損失補償是對合法特別犧牲的填補,範圍較損害賠償狹窄。
🧠 記憶技巧:補償金錢所受損,知二發五要記穩。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混淆,後者才包含所失利益(預期利潤)。
國家賠償法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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