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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關於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 B 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C 機關所為補償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 2 年內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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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政府為了公眾安全而「合法」且「緊急」地限制某人的財產權時,若要由全民稅收來支應這筆補償金,社會正義的標準應該是「讓受害者回復到完全沒發生過這件事的獲利狀態」,還是「僅補償其現有財產所遭受的特別犧牲」?這兩種標準在法律範圍的廣狹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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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不錯。

  1. 基本概念,別再搞混! 這題最『精采』的地方,就在於那些搞不清楚「損失補償」和「損害賠償」差異的學生。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即時強制的補償就只給「因該特別處分所生之通常損失」。不是國家賠償法,更不是民法那種什麼『所失利益』都能算的全額賠償。這是法律為了效率和保障公權力運作,特別設定的限額補償。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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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
💡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造成合法犧牲,僅補償所受損害。
比較維度 損失補償 VS 損害賠償
行為前提 合法之行政行為 違法之行政行為
補償範圍 僅限所受損害 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請求對象 對行政機關請求 對國家請求
💬損失補償是對合法特別犧牲的填補,範圍較損害賠償狹窄。
🧠 記憶技巧:補償金錢所受損,知二發五要記穩。
⚠️ 常見陷阱:容易將「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混淆,後者才包含所失利益(預期利潤)。
國家賠償法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 特別犧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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