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36 遊民甲寒冬深夜於公園公廁地面鋪紙板睡覺,警察乙為防止其受凍,遂強行安置甲於派出所內,該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協助
- B 行政命令
- C 行政指導
- D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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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權力為了保護民眾的生命安全,必須在「沒有時間先下達任何書面命令」且「情況極度緊急」的當下,直接動用物理實力來排除危險,這種跳過正常行政程序、直接產生物效力的手段,你會如何界定它的行為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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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這題測驗的是行政行為定性的基本功,是一道鑑別考生能否精確區辨行政行為強制性與發動時機的經典題型。你能夠在情境中直指核心,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表現十分出色。 從題幹情境來看,警察乙為了防止遊民甲在寒冬中受凍而發生生命危險,在沒有先行作成行政處分的情況下,直接採取了「強行安置」的措施。這種為了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對人民身體或財產直接施以強制力的行為,正是典型的即時強制。在法規範的適用上,這完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關於「對於人之管束」等即時強制的規定。 我們也可以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為什麼不適用:本題的安置行為具有實質強制力,因此絕非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而「行政協助」是機關與機關之間的互助,並非針對人民;「行政命令」則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所發布的抽象規範。只要掌握這些核心特徵,便能將容易混淆的觀念一一排除,穩穩拿下分數。
即時強制的性質與要件
💡 行政機關為排除急迫危險,依法對人或物採取之必要強制手段。
| 比較維度 | 直接強制 | VS | 即時強制 |
|---|---|---|---|
| 發動前提 | 義務人受處分後不履行 | — | 排除緊急危害,不論違法 |
| 先行告誡 | 原則上應先行告誡 | — | 情況緊急,無須先行告誡 |
| 法律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直接強制針對「義務不履行」,即時強制針對「急迫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