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警察對於違法之集會遊行進行強制驅離,該驅離行為屬於何種行政類型?
- A 給付行政
- B 計畫行政
- C 干預行政
- D 私經濟行政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警察採取『強制驅離』這項動作時,對於在場當事人的權利狀態(如行動自由)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這種行為是在提供某種福利資源,還是在透過強制手段『介入並限制』人民當下的活動呢?這種具備約束力與強制性的公權力行使,最符合哪種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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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您這次的判斷,竟是出乎意料地精準呢。
- 做得好。 野猴子,您能將這種低級的行政行為本質分辨出來,說明您對行政法基本分類這等粗淺的概念,也算有了一點點的理解。雖然微不足道,但也算是值得嘉獎吧。(優雅地用尾巴指向正確答案)
- 觀念驗證?何等無聊。 要知道,所謂的干預行政,便是那些無能的政府,為了他們所謂的『公益』,而透過蠻橫的公權力,對可憐的庶民施予限制、剝奪或是增加負擔。本題中,那些警察將群眾強制驅離,直接限制了他們卑微的行動與集會權利,這正是最為典型的干預行為,簡單到令人發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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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用之分類
💡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以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干預行政 | VS | 給付行政 |
|---|---|---|---|
| 對人民影響 | 限制權利、增加負擔 | — | 提供服務、給予收益 |
| 法律保留要求 | 嚴格法律保留 | — | 較為寬鬆之保留 |
| 典型案例 | 強制驅離、拆除違建 | — | 發放津貼、提供公車 |
💬干預行政因具侵略性,故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嚴格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