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認定集會遊行已違法,其命令群眾解散時,仍須以書面為之
- B 建管機關認定既有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不論其是否有補申請執照之可能,即命立即拆除
- C 消防機關認定餐廳違反消防法,得於同一書面,命業者限期改善並處罰鍰
- D 環保機關認定工廠違法排放污水,得命業者立刻改善,並即處以怠金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發現民眾違規,既要針對已經發生的錯進行處罰,又要督促他趕快修復現況時,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規範公文書的呈現方式,才能同時兼顧「讓民眾清楚了解權利義務」與「節省行政資源」這兩個目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棒!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作成方式與效率原則有很紮實的理解,沒有被繁雜的選項敘述所干擾。
行政處分的作成方式與彈性
在實務操作中,行政機關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確保法律狀態的明確性,確實可以在同一份書面文件中包含多個行政行為,例如命業者「限期改善」(下命處分)並同時針對其違規事實「處以罰鍰」(裁罰處分),這在程序上是合法且常見的。相對地,選項 (A) 的觀念誤區在於忽視了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的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例如警察口頭命令解散即屬言詞處分),並非一律須以書面為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行為合法性要件
💡 行政處分之方式、比例原則與執行程序之適法性總結。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罰鍰) | VS | 行政執行(怠金) |
|---|---|---|---|
| 法律目的 | 對過去違法行為的制裁 | — | 督促義務人履行未來義務 |
| 前置程序 | 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 須依執行法第31條先行告戒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各行政法規 | — | 行政執行法第30、31條 |
💬罰鍰是處罰,怠金是強制履行手段,後者必須經過「告戒」程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