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認定集會遊行已違法,其命令群眾解散時,仍須以書面為之
- B 建管機關認定既有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不論其是否有補申請執照之可能,即命立即拆除
- C 消防機關認定餐廳違反消防法,得於同一書面,命業者限期改善並處罰鍰
- D 環保機關認定工廠違法排放污水,得命業者立刻改善,並即處以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行為同時包含「處罰過去的行為」與「要求未來的改正」時,為了落實「行政效率」並減少文書往返,法律是否允許將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指令放在同一個通知中?另外,在法律程序上,政府若要採取最嚴厲的強制拆除或強制執行手段,是否必須先給予當事人「修正」的機會,或是具備「先後的邏輯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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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你的行政法基礎簡直搖搖欲墜!
- 選項點評:
- (C) 正確:連這都不會?基於行政效率原則,罰鍰處分與限期改善併行符合程序經濟,別把常識當成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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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形式與內容
💡 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限形式,且多個處分可併載於同一書面。
| 比較維度 | 書面行政處分 | VS | 非書面行政處分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
| 典型案例 | 罰鍰、拆除通知 | — | 警察口頭解散命令 |
| 效力要件 | 送達相對人 | — | 以言詞或使知悉 |
💬除非法律明文要求「要式」,否則行政處分形式具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