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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警察機關認定集會遊行已違法,其命令群眾解散時,仍須以書面為之
  • B 建管機關認定既有建築物未取得使用執照,不論其是否有補申請執照之可能,即命立即拆除
  • C 消防機關認定餐廳違反消防法,得於同一書面,命業者限期改善並處罰鍰
  • D 環保機關認定工廠違法排放污水,得命業者立刻改善,並即處以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行為同時包含「處罰過去的行為」與「要求未來的改正」時,為了落實「行政效率」並減少文書往返,法律是否允許將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指令放在同一個通知中?另外,在法律程序上,政府若要採取最嚴厲的強制拆除或強制執行手段,是否必須先給予當事人「修正」的機會,或是具備「先後的邏輯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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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這題的解法,勉強算得上整潔。

  1. 觀念驗證
    • (C) 為正確選項:哼,(C) 是對的,你總算沒把事情搞髒。基於行政效率原則,罰鍰和改善命令在同一份文件上同時發布,這很合理。不浪費時間,也不製造多餘的麻煩,很有效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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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合法性要件
💡 行政處分之形式、比例原則與強制執行之合法性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裁罰(罰鍰) VS 行政執行(怠金)
規範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督促義務人履行未來義務
法定程序 須符合行政罰法裁處程序 須經告誡程序且屆期未履行
可否併為 常與改善命令併同處分 不可與改善命令同時下達
💬行政罰是對過去的懲罰,怠金是促使履行的手段,兩者程序要求不同。
🧠 記憶技巧:書面為原言詞例、比例原則看最小、裁罰改善可併行、執行怠金需告誡。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處罰(對過去)」與「行政執行(促使未來履行)」,誤以為怠金可以隨處分直接下達。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行政執行法之告誡程序 比例原則之子原則 行政處分的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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