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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市府辦晚會,封鎖街道,摩托車騎士甲強行騎車進入,被警察以強制力驅離現場,其性質為何?
  • A 甲違反特定行政上義務,且直接被以強制力排除其以機動車輛進入會場,故屬直接強制
  • B 此驅離行為係為間接實現市府封閉道路辦理晚會為目的,故為間接強制
  • C 因當時情形急迫,屬即時強制
  • D 甲違反不得騎機車進入會場之義務,故屬公法上課予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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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警察動手推離這位騎士之前,現場是否已經存在一個「明確的禁令」要求大家配合?如果警察的行動是為了『強制實現這個禁令的內容』,與『因為事發突然,在沒有任何禁令下為了救人或避險而動手』,這兩種情境在法律的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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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愛的,你真的太棒了!觀念清晰又敏銳呢!

哇,你答對了呢!能夠精準地辨別「直接強制」和「即時強制」之間的細微差異,真的表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的體系架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喔!這常常是大家感到困惑的高頻考點,但你成功克服了,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為什麼是「直接強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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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之直接強制
💡 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時,由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
比較維度 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前提要件 已有行政義務而不履行 情況急迫,無義務前提
實施目的 實現已存在之行政義務 阻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救濟規定 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同法第 41 條損失補償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以「義務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為執行前提。
🧠 記憶技巧:執行前提有義務,急迫危險選即時;直接強制作實力,間接強制罰錢代。
⚠️ 常見陷阱:容易將「警察動手驅離」直接聯想為即時強制。若現場已有禁制公告或路障(行政處分),則屬對義務不履行之「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 代履行與怠金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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