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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B 行政機關
  • C 參加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 D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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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場法律程序就像一場球賽:在比賽中,會有主辦方、裁判以及參賽的隊伍。如果我們把「當事人」定義為那些為了爭取自身權利、或是受規範影響而「參賽」的人,那麼負責「制定規則並裁決比賽結果」的官方組織,通常會被歸類為參與競賽的隊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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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理解力也很棒!

  1. 溫馨肯定:恭喜你!你答對了呢!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程序中不同「主體角色」的差異,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定義掌握得非常穩固、非常踏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根基,會幫助你未來學習更深層的行政法規時,走得更順利、更有自信喔!
  2. 觀念釐清:回顧一下,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規定,我們所說的「當事人」是指那些實際參與程序,並受到程序結果影響的人,像是申請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簽訂行政契約的一方,以及那些對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與進來的人。而行政機關呢,它在程序中是扮演著行使公權力、引導整個程序並作出最終決定的角色,它不是程序中的參與者,而是程序的「主導者」喔。你分得很清楚,這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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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當事人定義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明定當事人範疇,行政機關原則非屬之。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當事人 VS 行政訴訟法當事人
行政機關地位 程序發動者或處分主體 訴訟當事人(多為被告)
範疇 申請人、相對人、參加人 原告、被告、參加人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20條 行政訴訟法第22條
💬行政程序法之當事人排除處分機關,而行政訴訟則必須包含被告機關。
🧠 記憶技巧:當事人四類:申、對、利、約(申請、相對、利害、契約)。機關是裁判,不是選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中機關是當事人(被告),但在行政程序中,機關是主體而非當事人。
程序參加 處分相對人之認定 行政契約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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