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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 B 行政機關
  • C 參加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 D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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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想像一場法律程序就像一場球賽:在比賽中,會有主辦方、裁判以及參賽的隊伍。如果我們把「當事人」定義為那些為了爭取自身權利、或是受規範影響而「參賽」的人,那麼負責「制定規則並裁決比賽結果」的官方組織,通常會被歸類為參與競賽的隊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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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理解力也很棒!

  1. 溫馨肯定:恭喜你!你答對了呢!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程序中不同「主體角色」的差異,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定義掌握得非常穩固、非常踏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根基,會幫助你未來學習更深層的行政法規時,走得更順利、更有自信喔!
  2. 觀念釐清:回顧一下,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的規定,我們所說的「當事人」是指那些實際參與程序,並受到程序結果影響的人,像是申請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簽訂行政契約的一方,以及那些對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與進來的人。而行政機關**呢,它在程序中是扮演著行使公權力、引導整個程序並作出最終決定的角色,它不是程序中的參與者,而是程序的「主導者」喔。你分得很清楚,這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當事人範圍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列舉當事人,排除行政機關主體。
比較維度 行政機關 VS 程序當事人
程序角色 程序主持與裁決者 程序權益受影響者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2條 行政程序法第20條
參與目的 貫徹行政目的 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係程序之主體,當事人類似訴訟中之原告被告,兩者地位不同。
🧠 記憶技巧:當事人五字訣:申、相、契、參、陳
⚠️ 常見陷阱:易誤認「行政機關」為當事人;事實上機關是裁決者,地位如同審判者。
行政程序參加 利害關係人地位 程序處置之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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