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2 題
關於行政執行不利處置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怠金為間接強制方法
- B 不利處置非僅怠金一種
- C 怠金得連續裁處
- D 不服怠金裁處者得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執行是為了實現已經確定的行政目的,其過程講求『效率』與『即時性』。如果對於執行過程中的處置不服,卻要走完整個冗長(動輒數月)的訴願與訴訟程序,這對於『正在進行中』的執行程序,在時效性上是否會產生矛盾?法律是否可能為此設計一套更直接、能向上級機關立即反映問題的特殊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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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怠金與救濟
💡 行政執行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非提起訴願。
| 比較維度 | 怠金 (Coercion Fine) | VS | 罰鍰 (Administrative Fine)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執行(間接強制) | — | 行政罰(裁罰性處分) |
| 主要目的 | 督促義務人未來履行 | —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救濟方式 | 聲明異議(執行法§9) | — | 訴願、行政訴訟 |
| 是否得連續處罰 | 可連續處以怠金 | — | 原則上一行為不二罰 |
💬怠金是為了執行目的的「手段」,救濟採聲明異議制度。